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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农[2008]161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8/5/24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四川汶川“5.12”地震对供水设施造成极大破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随着救灾工作的深入,解决灾区应急供水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做好下一步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力度。

保障灾区群众饮用水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灾区应急供水问题在5月底之前基本解决,个别重灾区也必须创造条件尽快解决。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有关省水利厅要按照要求,每天上午9点之前将前一日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二、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方案。

在做好应急供水保障与灾后重建衔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完善应急供水方案。受损较轻、短时间内可以修复的供水工程,要尽快修复;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工程,采用一体化净水设备净化水质、送水等方式尽快解决群众应急供水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质的检测和监测,加强对群众的饮水安全教育,加大消毒药品的发放力度,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

三、切实做好供水应急救灾资金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规范、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尽早下拨救灾资金。按照近期印发的应急供水专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对灾区急需、用量较大的小型一体化净水设施等可采取省级集中采购、分发各县的做法,提高救灾工作效率;各地根据需求采购的其他设备也要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管。

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和发动省内未受灾和受灾较轻的县市加大对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的物资、技术和人力的支持;城区供水工程抢险任务完成的地区,要协调抢修队伍支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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