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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
黑政发〔2008〕64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8/8/2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打一场大兴现代水利的战役,突破水利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创造有利于我省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水利基础条件,实现以水富民、以水兴业、造福龙江,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现代水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业。兴水利、除水害,始终是人类生存、发展需要倾力关注和优先解决的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兴建了一大批各类水利工程,在抗御水旱灾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粮食稳步增产、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用水需求、改善生态环境和航行条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水利建设取得的长足进步,为发展现代水利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发展现代水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现代水利是对水利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治水理念的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水利发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相对于传统水利而言,现代水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发展理念从重点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开源节流并重、水利建设与生态保护同步转变;功能定位从主要为“三农”服务向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转变;工程布局从建设区域性的单项独立工程向构筑联合运用的流域性水资源配置体系转变;水源工程建设从长期缺乏建设控制性水源工程向大中小工程并重、蓄水引水工程并举,切实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转变;水资源利用结构从过度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向严格控制限制地下水开采,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有效增加空中水资源转变;水资源利用效益从注重社会效益向统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转变;投入渠道从依靠政府投入向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兴办水利转变;管理方式从注重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法治和科学手段转变。这些基本特征说明,现代水利是对传统水利内涵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是可持续发展的水利,是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水利,是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体制机制完善的水利。

(三)加快发展现代水利是我省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十分突出,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极不相称。突出表现在:现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标准低,老化失修严重,抗御水旱灾害能力不强,与打造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不相适应;水资源调控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与加快哈大齐工业走廊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以及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水资源利用结构不合理,用水浪费严重,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多,水土流失、水污染、水生态环境退化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水资源的优势和水利综合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以水富民、以水兴业、造福龙江”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矛盾和问题足以说明,水利已经难以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尽快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不仅是实现近期规划目标的紧迫需要,更是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二、发展现代水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谋划实施一批骨干控制性水利工程,打一场大兴水利的战役,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水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实现以水富民、以水兴业、造福龙江。

(五)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大局。把水利放在“富民强省”的大局中去谋划,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成果,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养用结合,合理开发。系统规划,大力保护和建设林地、草地、湿地,改善植被,涵养水源,维护水生态平衡。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倡导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地表、地下和空中水资源,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保障生活用水为先;统筹城乡和区域水利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集中财力,重点突破。结合省情和水情,抓住工程性缺水这一主要矛盾,集中财力建设一批骨干控制性工程,以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水利事业全面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利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推动水利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既要加快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又要发动群众广泛开展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依法治水和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水利管理水平。

(六)发展目标。

到2010年,大江大河干流主要河段堤防达到20年至50年一遇防洪标准;重要城市达到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标准;地表水调控能力由11%提高到15%;新增灌溉面积1000万亩,其中新增水田灌溉面积400万亩,新增旱田节水灌溉面积600万亩;解决300万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55%;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35立方米;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0万千瓦;渠化航道128公里;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720万亩,治理程度提高到43%;基本完成水利工程造林任务。

到2020年,主要江河和重点城市全面达到规划的防洪标准;地表水调控能力提高到25%;新增灌溉面积3500万亩,其中新增水田灌溉面积1000万亩,新增旱田节水灌溉面积2500万亩;全部解决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入户率提高到90%以上;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0立方米;新增水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渠化航道400公里;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120万亩,治理程度提高到57%;水功能区得到有效管理,入河排污口得到有效监控;水工程管理手段基本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初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防洪安全体系、水资源供给体系、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体系、水工程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体系。

(七)主要建设任务。

——加快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水利建设。重点抓好以“两江一湖”沿岸地区灌溉工程和三江平原防洪除涝工程为主的三江平原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打造集中连片的特大型灌区;以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引嫩扩建工程和西部旱涝保收田工程建设为主的松嫩平原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搞好现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发展千万亩旱田灌溉。

——加快防洪工程建设。重点搞好大中城市和重要城镇的防洪工程达标建设、胖头泡蓄滞洪区建设、重要水利枢纽以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和中小河流治理。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以尼尔基引嫩扩建骨干工程为主的引调水工程、大中型水源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城市供水后备水源工程建设。

——加快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湿地补水、水利绿化、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牧区灌溉等建设;加强湿地、江河源头、饮用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管理,以及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

——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呼玛河、汤旺河、海浪河等流域大中型水电站建设,加快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加快国境界河国土防护工程建设。重点抓好黑龙江省中俄界河塌岸严重河段防护工程规划特别是黑瞎子岛国土防护工程规划,完成重点城镇、重要堤段护岸工程建设。

——加快发展航运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完成松花江水利航电枢纽建设,实施渠化通航工程,建成以国家高等级航道为骨架,干支相连、江海直达的水路网络体系。

——加快发展水利特色产业。加强水利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水利工程、河道、湖泊及湿地的优美景观和生态环境,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山水旅游景区,打造水利旅游品牌。依托水利资源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以发展名、特、优、新品种为重点,突出生态绿色品牌。

——广泛开展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动群众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水利设施,完善渠系配套,全面提高农田抗旱除涝能力。

2010年前紧紧围绕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扩大水田面积,扩大旱涝保收田面积,建设一批高产稳产农田及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和加快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建设,实施十大重点工程:

——实施“两江一湖”14处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到2015年,灌溉面积达到1118万亩。

——实施尼尔基引嫩扩建工程建设,到2020年引水达到29亿立方米,灌溉面积达到448万亩。

——开展西部地区旱涝保收田和以大型喷灌设施为主的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到2020年旱涝保收田面积达到4000万亩。

——实施松花江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到2010年完成胖头泡蓄滞洪区应急工程建设;到2015年完成嫩江、松花江干流县场堤防和六大城市防洪达标工程建设。

——加快以灌排工程为重点的三江平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完成重要支流的综合治理任务。

——实施一批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和控制性水源工程建设,到2015年建成桃山二期、西山、青龙山、林海、阁山、花园、东城、小鹤立河、九龙、五花山等大中型水库,积极推进塔林西、奋斗、亚布力、北安、关门嘴子等大中型水库建设和松花江干流依兰、悦来航电枢纽等工程。

——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到2020年解决剩余1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完成20处国家规划内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实施现有299处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到2010年完成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177座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实施全省重点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设。到2015年完成8个流域35个县(市)、1851个小流域的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任务。

三、切实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八)省级投资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配套的重点水利项目,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配套项目和小型水利项目以地市县投入为主,省级适当给予补助。

(九)各级政府在安排重大项目时,要在水利项目立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国家投入的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匹配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

(十)水利是以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从2009年起,省政府建立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前期规划工作,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加。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提高财政资金对水利的投入比例。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整合使用以工代赈、土地整理、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上述投资项目时,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衔接,避免重复立项、分散投资、重复投资,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建设。

(十三)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十四)依法征收防洪保安费。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计征的防洪保安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十五), 恢复征收非农业部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六)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当地水利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制定相应办法。

(十七)农村水电全额上网,按投资和运行成本确定电价。农村饮水用电应尽快实现与农村生活用电同价。

五、深化水利改革

(十八)推进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融资机制,提高水利建设投融资能力。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投资水利产业,支持民间和外商以各种形式投资参与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建设和运营。

(十九)搭建水利投融资平台。有关部门要加快组建省水务投资集团,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国外贷款,投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重点项目建设。省水务投资集团要积极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开发,以经营性收益支持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省政府给予省水务投资集团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要充分体现水的商品属性,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需双方利益,及时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供水水费计收机制,推行计量供水收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统一政策、分类定价,向农业供水尽快达到保本水平,向非农业供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水价等价格制度。

(二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已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投入的出资人及出资额,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落实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用地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界定水管单位类别,合理定岗定编,深化内部改革,推进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各级财政要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部分的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3年内确保水利工程运行费和维修养护费足额到位。

(二十二)加强农村水利改革。要本着“宜售则售,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的原则,探索建立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和“一事一议”,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和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根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明晰产权和管理方式,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等形式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进行自主管理,逐步建立用水户自主管理与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六、加强水利管理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规划和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管理,实施水务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好本行政区域的涉水事务。加强水资源保护,突出搞好饮用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河道采砂管理,建立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禁止非法围垦河道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二十四)加强规划管理。抓紧编制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水利规划体系。省水利厅要加快完成我省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西部旱涝保收田建设规划、松嫩平原水利综合规划、三江平原水利综合规划、东部煤电化基地水源工程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利造林绿化规划、国境界河国土防护工程规划、呼玛河流域水资源配置规划等编制工作。要突出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约束作用,规划一经审批,必须坚决实施。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要与水利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事务审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须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十五)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节水政策,编制和实施节水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抓紧确定各行政区、各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及时修订完善《黑龙江省用水定额》,逐步建立对超计划取水、用水征收加价水费或加收水资源费的节水价格机制。工业用水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灌溉用水要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缺水流域要加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入力度;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要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或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必须建设再生水回收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取水、用水单位节水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十六)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逐步理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量调度、防洪减灾调度等方面的管理。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时搞好工程维修养护,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二十七)加强水利投资、建设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项水利建设资金要按照计划、预算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完善项目核准制度,进行合理引导。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格投资控制与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和业绩追踪考核制,规范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和建筑市场。

七、推进依法治水和科技兴水

(二十八)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抓紧出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黑龙江省节水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适时修订水利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水政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事纠纷调处,依法查处河道设障、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水事秩序。

(二十九)建立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把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节水技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和水利工程技术难题研究,纳入政府科技攻关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加快以工程技术、节水技术、寒区水利技术等为重点的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质监测与评价、水土流失监测等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水文站网建设,增强防灾减灾指挥决策和水资源管理支撑能力,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水利信息服务,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现代水利的领导

(三十)各级政府是发展现代水利的责任主体。加快发展现代水利,是省委、省政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全省人民长远利益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现代水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治水业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水利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投入不足和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采取以奖代投的措施,鼓励市、县政府加大对水利投入。

(三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征用和补偿工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物价、扶贫、气象、工商、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支持水利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水利事业单位,要按其职能核定编制和经费。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水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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