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农水(供水)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水处: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以下简称《标准》)颁布以来,各地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村镇供水单位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水质检测与监测,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仍有一些供水管理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水厂运行存在隐患。
为切实加强对村镇供水单位管理,促进其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水。我司将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宣贯,提高供水管理单位安全供水的意识,推动《标准》的贯彻落实;同时,还将组织专家赴部分省(区、市)开展调研,研究制订《<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为使此项工作更加有效开展,请将你省(区、市)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做好此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2009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
荣光: (010)63205161
王革 马琳: (010)63202881 gsc@mwr.gov.cn
农村水利司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链接:《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