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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指导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6/12/6    

浙江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要全面实施“五大百亿”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一期已列入“五大百亿”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地推进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进程,特制定《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指导意见》。本意见是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作为各地编制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一直致力于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努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不断提高农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据全省抽样调查,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5.4%,居全国前列。但尚有1200多万农村人口未喝上自来水,其中约有1000万人受污染水、高氟水等不合格水的影响,有110万分布在山区和海岛的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在饮用自来水的农村人口中,又有400多万人饮用水存在不安全因素。从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已成为一项迫在眉捷的建设任务。

(二)充分认识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不仅包括城市,更包括占人口70%的农村,不仅反映在经济收入增加,更体现在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

农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千万农民生存、生活和发展。农民供水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和提高浙江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建设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受益对象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和经济收入不高、生活水平偏下的农民,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开展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客观需求与基本条件

1、客观需求

我省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缺水现状,直接影响农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饮用水问题已是广大农民期盼已久的愿望和要求。我省缺水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程型缺水。丽水、温州、台州、衢州等山区水资源量较丰沛,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偏低,工程可供水水量难以满足各行各业对水的要求,农民饮用水缺乏工程措施的保障。二是资源型缺水。舟山、玉环、洞头等海岛地区尽管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但水资源短缺,供水成为农民生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三是水质型缺水。在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较快的杭嘉湖、萧绍平原及浙东南滨海平原地区,河网水体污染,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及身体健康。

2、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3.1%,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达到全国前列,农民收入总体上也有较大增长,具备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经济基础。

全省工程现状供水能力200多亿m3,规划到2010年可达到300多亿m3。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近期新增农村供水量约2亿m3,远期也仅5亿m3,所占比重不大且分散各地,不影响全省水量供需平衡。随着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和跨流域引水工程的相继兴建,可为农民饮用水提供更加充裕的供水水源。

二、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四)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作为新时期农村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为农村实现现代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基本原则

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水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充分做好前期研究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优先解决饮用水困难和对农民生活、身心健康影响较大的饮用水问题,加快改善生产要素相对集聚的村镇饮用水条件。

——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农民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发挥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提供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投入的政策环境;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调动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 坚持深化改革、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精心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建设的同时,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工程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六)建设目标

推进阶段:2003年到2007年,解决5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明显改善400万农民饮用水条件,投资30.5亿元,力争改善600万农民饮用水条件,解决8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投资约45亿元。全省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

普及阶段:我省农民饮用水条件有较大改善,2008年到2012年,在前五年的基础上,彻底解决1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全面改善1000多万农民饮用水条件,总投资达到85亿元以上。全省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提高阶段:2013年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体系,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标准。全省农村饮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2020年使我省农民饮用水水平上新台阶,与城市居民用水同步,基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七)建立科学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

平原地区:通过撤并乡、村小水厂,整合资源,扩大城市及主要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和供水能力,管网向农村辐射延伸,逐步建成联片集中供水体系,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用水与城镇同网同质。

丘陵山区、规模较大的海岛地区:以县(市、区)、镇(乡)的集中供水向周边农村辐射为主,中心村为单元建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建成城乡分片集中供水工程体系,合理布局供水网络,改善农民饮用水条件。

偏远山区及小岛:按“大岛建、小岛迁”、“下山脱贫”等办法,实现异地解决饮水问题。部份短期内无法迁移又居住人口集中的村落,通过建设山塘、蓄水池、坑道井、屋顶接水等小型水源工程,配套相应的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小型独立供水体系,以解决当地农民的饮水困难。

(八)建立良性的工程运行体系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区分工程性质,实行分类运行管理

偏远山区、海岛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方式,鼓励个人投资兴建,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单村或联户供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由村委会管理。以社会效益为主,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乡村供水工程,可参照“股份合作制”模式组建实体,按照企业模式运作,鼓励受益者以出工、出资、出地的方式参股,吸收民间资金入股投资经营,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乡镇供水工程,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所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对小型农民饮用水工程,以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个别困难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在成本水价逐步到位的过渡期间采取财政补贴或乡村集体经济补贴的补偿措施。

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也要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村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倾斜。不同用途的耗水可实行级差水价,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高消费用水的价格水平高于生产用水。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九)建立合理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加强对现有水源及蓄水工程,尤其是中小型蓄水工程的挖潜配套,增加城乡供水能力。在丘陵、山区、海岛因地制宜新建一批小型水源工程,满足分片供水的需要。浙北平原、浙中盆地、浙东沿海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依托浙东引水工程、宁海白溪引水工程、舟山大陆引水工程、岱山向舟山本岛引水工程、楠溪江引水工程等跨流域水资源调配工程的建设,建立起相应的引、蓄水配套工程,为联片集中式供水创造条件,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通过新建水源工程、结合区域调水工程及配套工程、调整现有水源工程功能等方式,逐步建成水量充沛、水质优良、功能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保障面广量大的农村农民饮用水水源。

(十)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五大百亿”工程要求,加强考核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应建立起农民饮用水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农民供水水源水质及农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民供水安全状况,发现的饮水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群众饮水安全。

面向农民供水的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实行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的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四、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行动。各地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要把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水利、卫生、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把这件惠及千万农民的大事做好做实。

各地应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统一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应注意宣传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提高农民饮用水卫生意识,改变农民传统用水方式,提高农民饮用水卫生意识。

(十二)研究制订扶持政策,为千万农民饮用水提供建设条件

—— 制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印发了《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明确了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实施的目标、原则及政策措施。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 制订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

农民供水工程要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减轻他们的支出,在农村供水水费构成中,减免有关税收、规费,杜绝搭载任何其它费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对面向农民供水的工程建设在用地、银行信贷以及运行电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吸引民间资本投向农民饮水工程,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贯彻国家有关农民饮水的方针政策,结合农村供水发展的实际,制订农民供水条例、农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等,为农村供水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十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为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发挥各级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提倡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调动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提供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涌跃投入的良好政策环境,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针对城乡差距扩大,“三农”问题突出、应调整政策倾斜对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向农民供水工程。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和优惠政策,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不同形式参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

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和以生活用水为主、日供水量1000吨以下的小规模供水工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益农民合理承担。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乡村供水工程,鼓励采用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城镇水厂向农村辐射的供水工程,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给予适当的扶持与政策鼓励,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

(十四)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为千万农民饮用水提供技术保障

参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制订《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技术标准》,用以指导全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一事一议”兴办的饮用水工程项目要加强指导和质量监督。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供水水质要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标准控制。

(十五)完善管理体系,为千万农民饮用水提供体制保障

农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单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原有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权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乡镇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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