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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月16日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是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大型灌区建设与管理情况的专用平台。

第三条  管理信息系统由灌区基本信息、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信息、供用水管理体制改革信息、灌区管理信息及基于电子地图的工程改造信息组成,系统设计为B/S结构,通过信息维护、查询浏览、汇总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对灌区“两改一提高”业务的时效性管理。

第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今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依据,信息填报必须真实、可靠、及时、符合规划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  加强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责任人和专业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正常发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由水利部、省(区、市)灌区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第八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以下简称农水司)是管理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受农水司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灌排中心)具体承担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国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开发、推广应用与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中的问题;

(三)指导省(区、市)级和灌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负责大型灌区规划相关信息及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信息的维护;综合信息的分析处理与复核;收集、整理、复核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全国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九条 省(区、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范围内灌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灌区正确使用及维护管理信息系统;

(三)填报省级相关报表;督促灌区填报相关信息与地图信息;

(四)审核灌区上传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并按要求汇总、上传;

(五)负责本省(区、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灌区管理信息系统各项信息的录入、更新、上传、交换、备份;确保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明确责任人及填报人的使用权限,保证信息安全;

(三)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在灌区改造、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应用,推动灌区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  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测算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各灌区单位要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强化责任,保障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灌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由灌区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录入或修改,报省(区、市)级灌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

(二)省(区、市)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由省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录入或修改。

第十三条 录入、修改管理信息系统各项信息应遵从信息填报规范(参见用户手册及相关文件),正确操作。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省(区、市)管理部门和灌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

(一)历史信息在2009年1月底前完成录入、校核。

(二)用水量等信息按月录入,工程改造等信息按季录入,其它各项指标按年录入。

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部门在收到灌区信息后,应按要求及时审核、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得利用其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和外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或私自更改使用者权限。

第十八条  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原则上只在水利系统内部共享。灌区在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如需与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需经省(区、市)灌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水利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备案。省(区、市)范围内管理信息系统如需与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需经水利部农水司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条  专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服务器,不得运行与管理信息系统无关的其它业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要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和计算机操作系统。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可靠的信息备份系统和完善的备份策略,定期对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备份,避免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造成不必要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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