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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
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8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6/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和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与地方有关资金配合使用,用于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四个粮食主产省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为保证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排涝泵站,是指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单座泵站。

属同一管理单位管理,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其总装机功率达1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流量达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统,经批准可视作为大型排涝泵站。

第三条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位于粮食主产区,增产和减灾效益明显;机电设备和建筑物老化失修,运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隐患;前期工作充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经过审批;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投入有保证,积极推行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泵站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管理措施到位。其中,单座泵站装机功率或装机流量达到大型泵站标准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二章 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和泵站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

第五条 更新改造泵站的排涝设计标准原则上应按原设计排涝标准确定,并依次确定各泵站的更新改造的规模。对原设计标准偏低、确需提高排涝设计标准的应进行论证。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管理。需更新改造的大型泵站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灌排中心组织。

第七条 泵站管理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告中须包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等内容),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进行审批,对涉及提高泵站装机规模或防洪排涝标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经流域机构就上述两项内容提出意见后进行批复;初步设计概算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批复。

第四章 项目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在申报计划时应提交下述材料:

1、安全鉴定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3、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5、地方政府批复的泵站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承诺文件。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申报文件综合平衡后,确定并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概算控制投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投标、水工建筑物及配套工程等施工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要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工作要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004)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省水利厅应及时向水利部报送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十九条 泵站管理单位要实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效率和效益。在完成项目更新改造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定性、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管养分离,建立稳定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渠道,实现泵站良性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新增加的达到排涝标准的耕地,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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