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和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议要求,现将我省开展《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划为龙头,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建管同步的原则,统筹各类涉水资金,统筹安排当前和长远农田水利建设,加快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提高我省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县域内田间灌排工程、小型水源工程和本地其它重点农田水利工程等。具体内容参照附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编制参考大纲》,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编制方式
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的编制,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政府应解决规划编制所需经费。
四、审查和批准
《规划》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县级各部门、县域内各类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申报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进度要求
各地《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09年内完成。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市级技术审查意见、各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决议、各县规划各一份(含电子版)报省水利厅备案。《规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竞赛、水利建设先进县评比及农田水利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叶 丰
联系电话:028—86278213
电子邮件:scnjb@126.com
地 址:成都市斌升街17号(水利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邮编:610015
附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编制参考大纲》
附表: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参考大纲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