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的战略目标,2009年度,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使用省级地方债券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批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按照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实现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目标,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项目建设期为一年。为指导各县做好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县的确定与资金补助标准
1、根据《四川省2009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竞争立项申报指南》(指南一),在20个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之外,按照竞争立项得分排序,依次确定2009年度省级项目县,每县一次性平均补助1800万元。
2、对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在指南一明确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之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平均每县650万元。
3、省级资金对新增有效灌面和节水灌溉工程补助不超过700元/亩。
二、建设范围
项目县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内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建设,实现新增有效灌面。并与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统一规划,集中成片,综合示范。具体建设范围,由各项目申报县根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灌区发展规划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与整合
(一)使用范围
项目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县级可从省级地方债券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5%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二)资金整合
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入,积极支持项目县建设,市、县两级要以2009年项目县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并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在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1)、《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2)、《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群众“一事一议”意见征集(汇总)表》(见指南附件3)和其他相关资料,于7月27日之前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扩权试点县在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同时抄报省财政、水利部门。
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专家组确定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
4、项目县按要求编写《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另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
5、项目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指南附件:
1、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标准文本
3、2009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群众“一事一议”意见征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