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财办农[2009]37号)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的战略目标,2009年度,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地方债券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按照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实现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目标,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重点县的建设期为三年。为指导各县做好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已成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具体建设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中央资金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实施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项目内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建设,实现新增有效灌面,也可用于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和省级现代化灌区试点县规划项目区内的末级渠系改造,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具体建设范围,由各项目申报县根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灌区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
二、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农田水利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效益突出,创新与改革意识强;农田水利技术力量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并能在2009年底前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审批工作。
3、2007年粮食总产量达2亿斤以上。
4、2009年可新增有效灌面应不少于:平原县3万亩,丘陵县2.5万亩,山区县2万亩,2007-2008年度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和省级现代化灌区试点县节水灌面3万亩。项目区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新增灌面和现代化灌区建设已列入全省2009年-2013年农田水利建设目标任务内。
5、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财农[2009]9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地方投入力度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不得申报: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
3、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4、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2007-2008年度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地方整合力度大、投入资金多、新增灌面效益突出的县。
三、资金补助与整合
(一)补助标准
1、重点县个数。通过竞争立项,确定20个重点县。
2、重点县补助标准。2009年度,对每个重点县平均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1200万元,其中中央800万元、省级400万元。
3、工程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工程的补助标准如下:对新增有效灌面和节水灌溉工程补助不超过700元/亩;对山平塘、石河堰工程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总投资(不含群众投劳折资)的50%;对农户新建的蓄水池、水窖工程补助不超过35元/M3。
(二)使用范围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县级可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5%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三)资金整合
各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入,积极支持重点县建设,市、县两级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并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在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县级(含扩权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群众“一事一议”意见征集(汇总)表》(见指南附件3)和其他相关资料,于7月27日之前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扩权试点县在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同时抄报省财政、水利部门。
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专家组确定重点县。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待财政部、水利部审查通过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4、重点县按要求编写《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另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
5、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指南附件:
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
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群众“一事一议”意见征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