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财办农[2009]3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建设内容包括:小型水源工程、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其中山塘整治和喷微灌工程为我省建设重点。具体为:容积1-10万方“屋顶山塘”整治和小于500方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喷微灌工程和管道灌溉工程,流量小于1m3/s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装机小于1000kw的小型灌溉和排水泵站,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以下情况项目暂不安排: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未整改的。
二、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项目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申请,各县(市、区)原则上申报1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喷微灌项目的材料设备费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投资由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及乡镇村群众自筹组成,其中中央资金占核定项目总投资(喷微灌项目指材料设备费)的40%,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核定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执行(名单见附件1)。各地应根据实际,区分工程类型,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充分调动受益乡镇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对乡镇村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列项。资金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省以上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费用。各地可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7%用于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
1、项目申请对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或其他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水利流域站等。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相关内容的材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及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后管护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等 。
2、申报方式: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农户自愿、因地制宜、按规划实施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编写《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填写《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3),同时附资金承诺书、一事一议决议材料、项目区水利工程现状分布图、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分布示意图、典型工程结构图等,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四、申报要求
本年度项目采用网上和纸质文件同步申报。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于2009年7月31日将资金申请报告两份、《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四份、《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八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浙江省水利厅农水总站。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省财政厅、水利厅将通过项目考评,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前几年中央小农水项目实施不力的地区,减少扶持或停止安排。
联系人:
省水利厅农水总站: 董 浩、吕天伟,0571-87826534、87826541;
省财政厅农业处:王振权,0571-87056571。
附件:
1、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地区分类名单
2、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
3、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
以上附件见浙江水利网,www.zjwater.com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