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促进牧区水利发展,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以省为单位,在全国牧区开展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全国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将在汇总分析省级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基础上完成。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规划主要以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为重点,不含人畜饮水、大型水库等建设内容。
二、本次规划是水利“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安排牧区水利项目的依据,为此,各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在组织规划编制时,要统筹考虑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统一,原《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规划》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组织专家编制了《 省(区)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参考提纲,供各省、自治区在编制规划时参考(见附件)。
四、为确保全国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能全面、准确反映全国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发展现状、目标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重点工程,请内蒙古、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含兵团)等省、自治区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其余各省是否编制规划,可自行确定,如若不编制规划,也要按要求,认真填报《 省(区)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参考提纲附件中的有关附表。
五、各地上报的省级规划和有关附表经省(区)水利厅审核盖章后,务必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送农村水利司农水处。
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我们将适时举办规划编制培训班,邀请专家网上答疑,具体情况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各有关省区。
附件:《 省(区)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发展规划》参考提纲
联系电话:010-63204788,010-63203368
20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