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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8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4/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工作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为农村提供清洁达标的饮用水源,研究和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统一工程规划,科学合理配置饮水资源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一是在人口居住密集且有良好水源的平坝、浅丘地区,尽可能修建跨区域、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二是在水量和水质保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镇现有供水工程,延伸管网,解决城镇周边村社的农民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在人口集中程度低的丘陵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或采取红层找水打井方式解决分散农户饮水安全问题;四是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采取建水窖等方式,建设单户、联户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统筹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节约地下水资源,严禁超采地下水。倡导利用地表水和实行分质供水,优先考虑水库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充分考虑干旱、洪水、冰冻、地震等灾害的影响,提高供水保证率。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好储备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三、明确管护模式,强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各地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进一步落实管护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一是对区域内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可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对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三是对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四是对股份制公司或个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股份制或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拍卖或转让。对个别工程确需承包或租赁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半数以上受益户的同意,其所得收入要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供水企业和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工作,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大对供水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逐步发展和壮大农村供水产业。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水价机制

农村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8〕1号)精神,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扶持力度。在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费用减免和优惠,水质监测、检测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研究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以提水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参照当地农业灌排电价执行。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实行水价听证制度。小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管理单位与受益户协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按用水性质和用途可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和全成本水价制度。强化对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农村供水工程逐步走上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建立农村供水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严格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切实制定保护办法。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肥指导,防止不合理施肥造成面源污染。环保部门要严格排污审查与监督,坚决禁止、取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有污染的企业和养殖场,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环保、卫生和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加强全省水库水质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监管,全面禁止、取缔施肥养殖,严格控制网箱养鱼。建立健全水质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水质检测、监测。以集中供水工程为依托建立水质化验检测中心,对集中和分散供水定期检测,逐步建立完善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体系。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检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精神,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效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六、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应急机制

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饮水安全和节水意识。大力推广群众“参与式”模式,建立健全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完善村镇供水信息监测报送机制和应急反应体系,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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