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880号)以及《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9]1443号)精神,针对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决定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认真复核。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组织编制了《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见附件)。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和《工作大纲》的要求,抓紧组织水利和卫生部门以及规划编制单位,以县为单元,认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首先,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已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落实到行政村;其次,要将2010-2013年县级规划中核定剩余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行政村,如有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也要落实到行政村。对规划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落实到具体工程。国有农林场的饮水不安全人数由水利、卫生部门商当地农林部门进行复核后一并上报;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进行抽查复核。各级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必须如实填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查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年开展的“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农村饮用水的有关数据相校核;同时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二、严格标准、层层把关。《规划》人口的核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标准,由县级核实填报,地(市)和省级按规定比例分级随机抽样进行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规划数据真实、可靠,杜绝出现虚报、夸大现象;对因污染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分清原因和责任单位,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规定进行处理;要把握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避免工程建成后的闲置和浪费;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强制推行;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发展改革、水利和卫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情况。要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承担单位,明确规划现状调查及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及时落实规划编制和相关调查复核工作经费。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的复核工作,要逐级落实责任人。县级调查完成后经组织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后,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和卫生部门;省级审核后正式上报水利部和卫生部。逐级上报过程中,复核成果表格等必须由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员签字盖章。
四、制定计划,抓紧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大纲》要求,抓紧制定计划,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各地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正式报水利部(一式3份)、卫生部(一式2份)。同时分别发电子邮件:gsc@mwr.gov.cn、ncys@mwr.gov.cn、liuql@moh.gov.cn。
2010年初,水利部和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有关省(区、市)规划人数。
附件: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