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结合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项目,主要为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三)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给予补助。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拟申报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相衔接,已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或即将纳入正在修编的新规划,并且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
2.灌区有效或设计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3.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2.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3.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4.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5.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6.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
7.工程管护设施、量水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以及施工临时工程设施、土保环保工程等。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含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资金,其中地方水利部门资金包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同时,在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二)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农发资金补助额度约为1000万元。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水利部门配套资金(视同自筹资金)比例均执行所在省(区、市、兵团、农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配套比例政策。鼓励地方多配套、多筹集,地方配套资金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对于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及市(地)级两级承担,县级财政不承担配套任务;对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不做硬性规定,其中县级水利自筹资金,不计入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财政资金按项目灌区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县级财政或地(市)级财政报账制,并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以及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的需要,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联合向上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封面名称统一为:××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时限联合向水利部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申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