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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示稿)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5/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200多万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了30%左右的改革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华侨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意见》进行改革。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五、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市、区)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改革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对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加速推进,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试点工作步骤

各地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试点改革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地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要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地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州(市)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省级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扶贫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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