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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10/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依法透明运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职责分工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水利部(包括流域机构)负责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省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督查指导本地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规划计划司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牵头负责大江大河治理、骨干水利工程和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工程;水土保持司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村水利司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水电局牵头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工程;驻部监察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29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出台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编制规划体系名录,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水利项目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修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编制出台《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水规总院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各级尤其是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6、强化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

牵头单位:水电局、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驻部监察局、水规总院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7、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配合单位: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

10、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1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12、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3、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15、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6、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7、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18、加强质量管理。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1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牵头单位:安全监督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20、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财务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21、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督促、指导地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补偿标准。

牵头单位:移民开发局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水规总院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22、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23、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4、深入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2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稽察、审计、监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26、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加大对重点水利项目和重点民生水利工程的稽察力度;注重稽察工作成效,督促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提高稽察工作效率和权威;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稽察法制建设,规范稽察行为,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牵头单位:安全监督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27、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提前介入,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直属机关党委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28、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29、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案件线索,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驻部监察局

配合单位:办公厅、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

四、工作步骤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

各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自查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领导小组。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

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2011年11月底前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将对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水利部成立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陈雷任组长,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董力,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矫勇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建设与管理司。各牵头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2009年10月20日前将方案报部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处室,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和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领导小组要及时向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向下传达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加强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措施;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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