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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鲁财农〔2009〕24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8/20    

有关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及省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统一部署和要求,自2009年起,我省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总体目标,从全省选择一批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粮食产能大县,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近年来,为有效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严重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创新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机制,建设了一大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当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就是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重点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总体思路与建设原则

(一)总体思路。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国家规划的粮食产能大县为主体,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水分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原则。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各县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可能,组织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集中连片、突出重点。项目建设要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重点解决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优先安排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尊重民意、民办公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农民全过程参与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和管护,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主体。

--整合资源、完善机制。要积极整合中央、省、地方和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资金、技术等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任务。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尽快建成一批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增强示范效应,创造经验和典型。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经过若干年建设,使重点县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努力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在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须达到以下目标:

--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75%以上。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15%,或达到55%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5%,其中,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的比重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的比重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65。

--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要在规划建设工程的同时落实管护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四、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重点县建设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资金整合,认真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指导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措施等。各重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水利、发改、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各重点县要抓紧开展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县,务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提请县人大或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后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都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指导,并将规划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对规划编制工作不重视的县,不得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范围。

(三)努力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重要平台之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要求,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尽快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要通过完善"民办公助"机制、推行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等有效措施,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各有关市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鲁财农〔2008〕25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为引导,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渠道、各层次、各方面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省里将把地方特别是重点县财政投入规模和资金整合力度作为分配中央和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着力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管管理。一是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选择程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严格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选择的范围和基本条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竞争立项方式,择优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省里将研究制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绩效考评办法,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资金投入及整合、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管护机制以及资金使用监管等进行全面考核,并按考核结果逐年重新确定重点县资格和扶持资金额度。对考评结果好的,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考评结果差的,减少补助额度,直至取消重点县资格。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和套取项目建设资金等问题。各重点县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报账提款等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四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县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程,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精心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的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认真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工程验收和宣传总结工作。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采取"市级初验、省级终验"的验收方式。项目竣工后,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交验收申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工程进行实地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重点县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及时明晰所有权和管护责任,尽快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健全完善建后管护组织、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有效运行。各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扶持政策和项目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各重点县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的影像资料搜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及时上报项目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省里将定期调度和通报重点县建设进度、资金筹集和到位率等,推广经验,宣传典型,推动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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