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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
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3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接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各重点县要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等。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要围绕 “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目标,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实现新增灌面。并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切实增加投入,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支持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重点县的确定

第十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可增加其它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申报,公正、公开和公平遴选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  重点县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务部门。

(二) 重点县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按程序逐级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 重点县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项目统筹原则。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3、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管理上方便。

4、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 省财政、水利部门对各县的申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按照项目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择优确定重点县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并经核查备案后作为中央重点县。

第十三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各重点县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重点县直接取消资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水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联合审查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方案应围绕重点县建设任务,阐述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水资源状况,明确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进行典型设计、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方案,分析预期效益,制定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在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复核项目区工程现状和水资源状况,明确建设标准,优化技术方案,确定工程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提出主要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细化工程管护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通过最新资料的收集整理,了解项目区自然、经济与社会发展、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的现状。

第十八条  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中涉及工程规划布局和农民筹资筹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九条 对已建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项目,应进行供用水平衡分析或复核;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应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及供用水平衡分析。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各重点县要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重点县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各地要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重点县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由县级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的,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以“民办公助”方式开展建设的小微水工程,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形式组织实施,其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确实符合公开招标、比选条件的单项工程,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定具有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市县两级财政、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行业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积极推行合同管理制。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须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各重点县应及时将项目主要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各地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组织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重点县建设,应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重点县建设的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或委托市级财政、水务部门组织。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确认工程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程具备下列条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合同建设内容均已通过建设单位自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工程能正常运行;自验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管护主体已明确,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建设内容和工程类型;依据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按照竣工图检查工程数量;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十七条  重点县总体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县建设工程均具备以下条件,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移交手续齐全;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四十条  重点县应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将工程落实给管理主体,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水量分配、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者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原已经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未进行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四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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