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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30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用于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农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设计实用手册》等,并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逐步增加小农水资金投入。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渠道的多元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各县要以县级农田灌溉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体现提高粮食产能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九条 用于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补助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具体补助对象和范围,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资金实施方案发布。

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标准和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本地区的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

各县(市、区)管理费提取,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分别确定补助标准: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对各重点县核定建设资金补助规模。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补助。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补助规模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资金预算另行确定,并在制定年度小农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时发布。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市、区)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和中央及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县(市、区)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发布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等下达各市(县、区)。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一)农户或联户;

(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三)村、组集体;

(四)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重点县名额和资金控制规模,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工作。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按程序提出申报,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报省级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各项目县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重点县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查;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项目建设能力和各类资金整合,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面上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目区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并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使用权应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通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使用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本章简称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期。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

规划以省为单位,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并对各省规划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中央、省、市投入为主。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积极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域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照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进行补助,中央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规划和年度治理任务、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按年度组织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年度治理任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批复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各设区市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向受益区农民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和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组织各设区市对县进行考核。省对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级项目和资金规模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在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项目建设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审计、稽查部门检查处理、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的,一经核实,将核减以后年度中央对省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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