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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30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接受中央和省级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政策以及整体推进策略,在整个县域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农水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实施重点县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达到政府引导受益群众自建自管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重点县建设中要适当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实现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小农水工程建设为主,并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和产权改革。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要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农水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3、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5、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农水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重点县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和吸收社会资金投入,与中央和省级支持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建设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中央和省级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规模,在制定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条(基本条件)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时附加规定重点县遴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3、因近三年对相关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检查处理和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名单按照因素法进行遴选,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业人口;“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因素法遴选全省重点县名单,报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在全省财政网、水利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以及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重点县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文件、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名单及有关申报文件、材料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3、农民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投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项目统筹原则。要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核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及时下达资金。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人员。

第十九条 由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与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订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要确保中央和省级资金专款专用,县级政府按要求相应投入到位;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资投劳参与小农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农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设计实用手册》等。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同时引导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受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

重点县应加强对有关砼预制件生产质量的监控,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砼预制件生产厂家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并加强预制构件的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应严格按照进度控制表进行科学施工,并定期向省市水利、财政部门汇报工程进度,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加快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项目实施范围应全面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以用水户协会为主体,组织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提高灌区的综合节水能力,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减轻农民用水成本。同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将改造完成的末级渠系等工程使用权明确归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数据和图片管理,要求各县将所建工程建前、建中、建后的数据和图片纳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图、表、文字相结合,省、市、县三级以及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各重点县应充分利用每年农田水利冬修全面展开的时机,采取报刊、电视、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工程施工、资金整合、典型的人和事以及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小农水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检查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重点县建设期内,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管理情况,并派督导组对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到期后,由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全面验收。

第二十九条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项目前期、机构组建、招投标、农民义务监督员培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宣传报道、用水户协会建设、县级资金落实和整合等方面进行中期绩效考评,对进度跟不上、达不到要求的,暂缓拨付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项目和工程随机抽查复验。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市两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3、4月份,由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金整合、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重点县资格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县级财政资金没足额到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重点县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权,对考评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并由省财政厅收缴一定比例的中央和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名单一年一考评、一年一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责,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财政商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下达、监管工作;水利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项目前期、工程设计、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运营和管护体制。

第三十三条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共同抓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建设或实施方案初审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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