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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水利厅以浙水农[2009]73号联合印发
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1月1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山塘综合整治和现代化灌排渠系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3.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70。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低洼易涝地区,通过建设排水工程,基本解决农田涝渍问题。

5.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受益农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努力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

重点县财政要积极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水利部的要求,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3.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4.因近三年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在省级以上组织的项目检查或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3.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标准文本、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八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重点县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开展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方案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z1] ,论述准确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度达到招标要求。建设内容要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基本一致。

重点县各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查批复[z2] 。批复时必须明确每个项目的建后管护方案及管护主体。各县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审批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z3] 。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条  重点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z4] 。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z5]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和质量监督制。重要农村水源及农村防洪项目要实行监理制。

重点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z6] ,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年度建设任务自验。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z7] ,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完成的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不得低于省批复的建设方案任务数。实施过程中,如有投资节省,则需增加建设任务,增加部分的建设内容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县级审查批复并组织实施,验收时统一核查。投资超计划,不足部分地方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评审后的标准文本以及各地批复的实施方案。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3.工程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分项检测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项目实施后受益区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反馈意见,群众参与式管理的改革情况;

8.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见附件1)、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受益对象反馈意见和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工作总结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其中: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单户工程),归农户个人自管自用;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联户工程),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和管理。

项目验收后,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及时办理移交,相关的资料文档应该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在各重点县完成年度任务自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按国家要求对重点县进行年度考核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每季度1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情况通过浙江省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资金筹措与落实、资金整合、实施成效、建管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季报信息可选择其中一、二个内容进行重点撰写,年度材料应对全部内容作总结。同时,要广泛利用媒体报刊,着力宣传重点县建设的政策、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成效。

第三十五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投劳筹资方案、管理运行方式等向项目区受益群众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固定标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和建设单位等主要情况进行公示和宣传。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细则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文档附件区
(1)、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验收报告(格式)
(2)、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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