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有效可行的“五项制度”,有效规范重点县建设,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1、建立效益监测评价制度。为客观评价项目县建设取得的成效,我省要求各项目县必须开展效益监测评价工作。一要合理布置监测点。各项目县应在充分考虑水源类型、灌溉形式、土壤种类、作物种植结构及气候条件等基础上,在项目区内外选择具有代表性监测点。二要明确项目监测主要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后灌溉水利用系数的变化,作物增产情况,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有条件的项目县可观测水分生产率变化情况。三要明确项目监测机构。项目监测的实施采取项目县水利部门与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相结合的方法。各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河北省灌溉试验站、望都试验站、临西试验站、乐亭试验站、河北农业大学或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等单位进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监测的技术指导,项目县水利技术人员进行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报告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附件。
2、建立质量检验制度。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节水灌溉材料与设备需求迅速扩大,但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材料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加上未建立起有效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等,致使部分项目所用的节水灌溉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工程建设的要求,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发挥。为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工程建设环节,我省明确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必须进一步加强所需重要节水灌溉设备与材料的质量监管。一是中标厂家样品必须检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妥善保存好竞标厂家的产品,对于中标厂家的提供的样品必须及时提供给节水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取消中标资格。二是工程建设期间产品质量及时抽验。工程建设期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每个厂家产品不少于2次)厂家所供材料设备并送节水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坚决退货并追究相关厂家的责任。三是抽验结果信息必须公开。节水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定期将检测结果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抽验结果,指导各地正确选择合适厂家的产品。对抽检3次不合格厂家,将其列入我省管材设备黑名单。
3、建立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针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点多、面广、涉及农户多,并且工程建成后将移交受益区农民自主管理的特点。为做好项目县建设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规模,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我省在各重点县推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一是民主推选农民义务监督员。各有关县(市)水利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密切协作,指导每个项目村推选2-3名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正派的村民(含村两委班子成员)作为农民监督员,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通过农民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受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二是明确农民义务监督员职责。参与项目建设期间公示内容的监督、群众组织发动等前期工作,倾听村民对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反馈;配合监理代表、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做好工作日志,发现情况及时向监理、业主代表报告;参与工程管理、用水户协会组建和管理等;负有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为工程建设中施工队伍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有责任、有义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实。三是组织对农民义务监督员培训。为增强农民义务监督员工作责任,提高监督员能力和水平,各地应尽快组织农民监督员培训,请具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农民自主参与灌溉管理组织经验的专家、基层管理人员授课。同时,要明确农民监督员职责,提出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农民义务监督员工作能力。
4、建立宣传制度。结合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调研与宣传工作的通知》,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现代农业项目县省级宣传方案》,明确了宣传的目标、重点、形式、领导小组等内容,对全省宣传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布置。同时,要求各重点县要按照省级宣传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宣传方案,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各项目县在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政策、施工情况和成效进行日常宣传报道的同时,更要注重挖掘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并进行深入细致的重点报道,为各地互相学习提供平台。明确重点县应将当地的宣传报道情况及项目县建设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好经验及时上报水利厅、财政厅,建设期间每县上报数量不少于5篇。
5、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省在要求各重点县通过县域标示牌、单项工程永久标示牌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同时,明确各重点县要在项目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立项目公示专栏,对本村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张榜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