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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水利厅联合印发
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以下统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以建设高标准管道灌溉工程为主,适度建设山丘区雨水集蓄利用水源及节水配套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工程及小型灌区渠系配套工程。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县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一)完成不低于10万亩水源有保障、成方连片、节水功能完善的高产粮田。

(二)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70%以上。

(三)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0%。

(四)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90%以上。

(五)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9;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65。

(六)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七)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八条 重点县财政应努力增加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和省级财政配套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九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省粮食生产核心区范围内的县(市)。

(二)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县(市)成立以县级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重点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

(三)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不低于100万元,其它县不低于300万元。

(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五)水源有保证。井灌区经过建设可实现本区域水资源采补平衡或遏制进一步超采;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六)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它农业经济专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省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申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条件进行公告。申报条件包括: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范围与建设内容。

(二)年度项目拟建设的范围与重点。

(三)项目申请对象的基本要求。

(四)项目补助标准和范围。

(五)项目具体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七)项目申报的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将申报条件公告后,符合条件的乡镇、村组集体、农户、种粮大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情况。

(二)项目村村民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决议材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证书复印件,种粮大户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方式;村组集体农民自主参与灌溉管理组织的组建方案等。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客观评价。

(一)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项目建设的投工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规划指导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符合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四)管理规范的原则。项目实施后,村组集体、农户、种粮大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组织项目实施、建成后管理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措施。

(五)效益突出的原则。通过本项目建设使实施区域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有明显改善,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有明显提高。

对评价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县域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重点县申报指南要求,择优确定项目后,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文件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正式文件。

(四)县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文件。

(五)建设项目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基本原则、程序和结果。

(六)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定重点县建设规模和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批复文件和资金下达计划,及时拨付重点县建设资金、批复《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各重点县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批复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建设。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严格按照乡镇、村组集体、农户、种粮大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项目时的有关承诺实施,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精心组织项目招标,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并提出抽验申请。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重点县抽验申请,及时组织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重点县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对重点县资格进行评价确认,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绩效考评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主要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对采购不合格产品的要在全省范围通报。严禁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要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应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要在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筹措、用水制度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县要与新闻机构加强沟通与合作,积极宣传重点县建设和管理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为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创造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做好重点县项目实施后灌溉水利用系数、水分生产率、粮食增产能力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提供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核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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