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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水利厅联合印发
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县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农[2006]53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在县级要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管道灌溉技术为主的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山丘区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更新灌溉机井、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井灌区井首设备、输水管道及配套设施,已完成骨干工程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建设(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项目县可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设区市(或县)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设区市(或县)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时确定。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种粮大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本地农田水利规划、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并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村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执行,经村民民主讨论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证明,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提供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要符合本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要求。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并按照权限批复项目县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对项目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涉及重点县的,将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将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6]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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