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
吉林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和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我省被列入重点县建设的县市应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集中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五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具体建设范围为: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七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八条  在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实行资金倾斜政策同时,省级财政在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套使用。重点县也要相应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筹措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九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县遴选基本条件为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等;“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县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市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二)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四)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五)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六)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八)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上报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县名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或地方政府尚未批复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二)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市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确定。在县市提出重点县建设申请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名额及申报重点县建设县市的基本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基本条件,在充分考虑向粮食重点县倾斜,并兼顾各地区综合平衡和当地水土资源优势、现有大中型灌区等水利基础条件、资金整合能力及重点县目标的实现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确定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名单。省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项目申报通知,结合本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县市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和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要符合县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并共同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第十六条  各重点县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组织具有丙级资质(含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及时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水利厅。《实施方案》的编制要达到技施设计的深度。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要及时批复《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各重点县要按照省水利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县要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由重点县(市)水利局负责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三)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四)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五)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主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以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原组建单位行文调整,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30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8]278号)等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签订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现场和施工中所用的原材料、试块、试件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实施方案》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之前申请开工。重点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办理开工报告需提交的文件:

(一)开工报告表一式4份,表格样式在省水利厅网站图表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slt.jl.gov.cn);

(二)项目法人组建请示及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三)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五)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六)施工图供图协议;

(七)中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已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相应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八)中标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等,以下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原件;中标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

(九)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的征地移民审批文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重点县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实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证件保存制度。

项目法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当将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保管,至主体工程完工或者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归还。项目法人凭监理单位出具的完工或者结算证明领取证件。

项目法人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或者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原件,经审核后,暂由项目法人封存保管,至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归还。(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证件保存登记表和领取表格样式在省水利厅网站图表下载栏目中下载)

若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项目停工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领取证件。工程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再将证件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封存。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确需更换的人员应不低于原投标文件确定人员的资格,并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工地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保护周围环境。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质监[2006]270号)等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十五条  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SL239-1999)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办建管[2002]182号)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应当及时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人员兼职。

第三十八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县市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下达小农水重点县补助资金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第四十二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四十三条  小农水补助重点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重点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补助资金。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等有关规章、规定和规程进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重点县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竣工验收自查合格后,由重点县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预期效益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及运行管护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重点县建设竣工总结报告。

(三)重点县建设自检报告。

(四)重点县建设方案。

(五)重点县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

(六)受益农民出资投劳协议及实际出资投劳台帐。

(七)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计划。

(八)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九)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十)施工总结。

(十一)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三)县级财政(审计)部门资金审查意见。

(十四)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十五)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一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及时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对省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的管理要求,省对各重点县建设也实行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检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质之日起三年内不行重复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