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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水规计[2010]34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2/2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系统的一件大事。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要决定,对于夯实水利管理基础,摸清水利发展状况,谋划水利长远发展,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抓紧组织学习,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水利部门、基层水利单位和广大水利工作者。在2010年2月底之前,各级水利部门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通知》的逐级转发工作。

二、加强领导,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的组织机构。目前,国务院已成立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抓紧做好部门沟通协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门负责水利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力争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普查组织机构的组建工作。各流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开展普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订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在国家普查总体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本流域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四、科学测算,确保普查经费落实和足额到位。根据《通知》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经费分担原则(相关文件另行印发),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水利普查的地方经费需求,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支持,主动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所需经费分年度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积极配合,组织做好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根据《通知》安排,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普查试点和培训实施方案,在国家方案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织做好本流域和本区域普查培训工作。

六、积极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任务重,需要动员水利系统内外各方面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出适合本地区的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请各地、各单位尽快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有关人员名单报水利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罗志东

电话:(010)63202788

传真:(010)63202787

 

链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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