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其分配和安排应重点突出:
(一)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现代农业生产,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三)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群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性,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七条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9〕4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的意见》(川办发〔2009〕45号)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用于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旱山村集雨节灌工程建设、已成水库渠道配套建设和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
项目管理费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且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解决。
第十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采用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竞争立项的基本条件包括增产增效潜力、示范作用、资金整合能力、群众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及资金管理情况等;专项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望天耕地占耕地面积比例、有效灌溉面积、近三年平均干旱天数等;“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绩效因素”包括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政府采购制。要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必须建立项目财务档案,完善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中央及省下发的年度小农水项目立项指南、资金分配名额、资金控制规模,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小农水项目的立项申报与资金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除遵循中央的有关规定外,应按以下要求确定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
(一)旱山村集雨节灌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已成水库渠道配套建设的申报主体是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
(三)其他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由当年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发布。
第十七条 小农水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含扩权县)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项目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含扩权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中央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及省级专项项目县,并将中央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编报省级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项目建设能力和各类资金整合,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中央重点县建设项目与面上专项工程项目,省项目县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向受益区农民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督察制度。省级、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制度,每年3月10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水利局。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规模的重要因素。具体考评办法按照《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除遵循中央的有关规定外,还将取消该项目县申报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