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农发办(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组织专家对各地所报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经研究,决定将河北省沙河市朱庄南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50个项目列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不发地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7号)已下发。现将编报项目实施计划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计划报告由项目所在县水利部门(含灌区管理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按照审定的项目建设任务、总费用(投资)和预期效益等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进行编制,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计划联合报送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3份)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份),同时报送有关表格电子版。
省级联合报送文件要对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各级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做出明确承诺,并说明资金来源。缺少地方配套资金承诺的,将取消项目投资计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的要求,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总局)的配套比例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自2009年起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规定,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6省,西部地区的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省(区、市)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及市(地)级两级承担,县级财政不再承担配套任务;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但项目单位自愿申报并经审定的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可编入项目实施计划报告。
二、项目实施计划报告按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3)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项目(灌区)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灌区水量供需分析及水质分析、项目建设标准及设计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土壤流失防治方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项目费用(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项目效益及经济评价、项目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建后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等。
三、对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勇进灌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杨卜山灌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迳口灌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平龙灌区、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丽江坝灌区、陕西省渭南市港口抽黄灌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局黄羊滩农场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红阿灌区等8个项目实行“地方先行投入”试点,这些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应在2010年9月底前分别到位不低于50%。经确认地方两类资金分别按比例落实后,于2011年一次性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四、本通知附件表格可从中型灌区信息网站、节水灌溉网站、下载,网址分别为http://www.zxgq.org.cn、http://www.jsgg.com.cn(直接在有关表格填写数据和备注文字,不要改动表格结构和内容)。
五、联系方式
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邮编:10005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荣宁园4号楼
电话:010-63202128、63203658(传真)
电邮:ycl@mwr.gov.cn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邮编:10082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10-68553362
附件:1、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不发地方)
2、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分省、区、市)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报告编制提纲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