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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荐报送,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省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筹措和整合资金力度,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关中地区主要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示范片,陕北地区主要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陕南地区主要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小型灌区改造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陕北、关中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陕南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结合重点县建设,着力推进以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项目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工必须百分之百主体明确,产权明晰。

第十条  省级财政在积极争取中央小农水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省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安排中、省资金向重点县建设倾斜。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省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省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中、省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完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2、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3、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4、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乡)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市(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上述因素和中、省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各市(县)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推荐本市(县)重点县名单。

各市(县)在重点县推荐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核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进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的编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时将评审后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省财政在接到财政部拨付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下拨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批复的重点县建设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采取有效管理方式,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施工,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审计报告,整编档案资料,编写项目年度竣工报告和工作总结,在此基础上及时对年度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复验。在此基础上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中央对省、省对市(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市(县)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应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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