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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和《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1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市(县)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市(县)考评。省对市(县)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市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一)市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县推荐与申报、管理制度建设、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与整合:主要考核市级配套资金投入、市级资金整合力度等情况。

(二)县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创新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的力度,以及资金监管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市(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市(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材料及资料。

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安排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报告及信息资料。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市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表1、表2)

市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市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市考评总分。其中,市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既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又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区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市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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