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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5月22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12    

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六大员”制度,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省农办、省综治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在9个设区市反复多次征求意见后,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于2009年5月22日正式出台。

农村“六大员”是指:村级农民技术员(包含种植业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水利技术员、渔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农机技术员);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村级文化协管员等。

 

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六大员”制度,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六大员”是指:村级农民技术员(包含种植业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水利技术员、渔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农机技术员);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村级文化协管员等。

第三条 农村“六大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农村工作岗位。农村“六大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自觉执行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勤勉尽责,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农村“六大员”实行业务归口管理。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依行业对农村“六大员”进行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六大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六大员”评聘审批、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负责落实选聘具体工作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农村“六大员”在村党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县、乡镇、村三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服务三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六大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为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传播先进科技文化知识的“传播员”;在第一时间提供灾情疫情险情信息的“信息员”;农业生产的“指导员”;协助处理农村突发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协理员”;做好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员”;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联络员”。

第七条 村级农民技术员岗位职责如下:

村级种植业技术员岗位职责:积极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带领村民学科技、用科技;协助上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等农业“五新”的示范推广工作,并带头搞好示范田;加强对本村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科学引导和生产技术指导,落实本村种植生产计划;参与有关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活动,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推广及农产品加工、销售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本村的农业病虫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农业损失;负责本村农情、灾情、病虫害动态以及农产品生产和供求信息的收集、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村级林业技术员岗位职责:积极传播林业科技知识,带领村民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林产品,积极推广应用林业“五新”成果;负责做好本村及相关村的林业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上级林业科技推广部门开展林业科学试验研究与示范推广工作;积极参与上级林业部门组建村级专业技术协会,在林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指导本村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培育、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为村民提供林业信息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林情信息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村级水利技术员岗位职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利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水法》、《防洪法》及其他法规政策,协助做好农村水利的规划设计、水利建设与管理、防汛抗旱与排涝挡潮、工程除险加固、水利执法和水资源统一管理、治理水土流失、节水灌溉、农村供水、农村通水通电、冬春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水费征收、科学技术及用水合作组织的推广等工作。

村级渔业技术员岗位职责: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培训,完成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协助做好渔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渔业方针、政策的宣传,协助维护渔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渔业方针、政策的实施;积极承担本区渔业生产指导和传播渔业生产科技知识,以及渔业“五新”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及时报告渔业灾情、养殖病害、渔业环境污染等情况;定时报送渔业生产有关信息。

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职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村级农机技术员岗位职责:协助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协助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统计农机化信息,协助组织农业机械作业生产和跨区域作业,提供维修、信息服务,宣传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以及完成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岗位职责:协助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负责排查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并受理投诉工作;负责排查、报告全村的治安稳定信息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配合乡镇(街道)、村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邪教痴迷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上级综治委(办)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 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岗位职责: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并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张贴人口和计划生育墙报,出宣传栏、黑板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等;管理好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发放、登记等工作,协助乡镇服务所做好术后随访;做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做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文书、信息统计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履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岗位职责:宣传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村庄规划、环保、风景名胜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协助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环境污染的管理,积极劝阻并及时向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环保部门报告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破坏环境及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协助做好所辖村日常用地、建设、环保卫生的检查、监督、调处等工作;协助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相关的工作;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事故,并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险等工作;及时报告村镇建设工程和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村级文化协管员岗位职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协助提出村级文化建设规划及意见并组织实施;向村民宣传普及科学和文化知识,管理和维护好宣传文化站(中心、 室)、图书室、“农家书屋”、科普和文化宣传栏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做好传递科技、经济、文化信息工作,为村民致富和提高文明素质服务;注意发现本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本村文化市场管理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组织开展移风易俗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第三章 选聘

第十三条 选聘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曾从事民间兽医工作并具有初中学历);具有一定的岗位技术技能,胜任岗位职责;一般为常驻本村村民。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参加竞聘。鼓励乡村能人竞聘。

第十四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六大员”的聘任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选聘要求,制订聘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管理目标与考核、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乡镇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六大员”选聘具体工作。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选聘程序:农村“六大员”经报名与推荐、考试与考核、公示与审批等三个基本程序产生。

发布选聘公告。采取公开报名和村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村级产生推荐名单。推荐人数应多于聘用人数,比例一般为二比一以上。

乡镇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联合组织公开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核对象,由乡镇考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初选名单确定后,应在本村张榜公示(时间七天),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公示后,由乡镇确定拟聘名单,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六大员”原则上一人一职。村主干原则上不兼任。有专长的村两委干部可参加竞聘,村两委干部聘任数额不得超过该村“六大员”总数的一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六大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考评,三年一聘用”。

第十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六大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乡镇应当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村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村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农村“六大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九条 条农村“六大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不满意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乡镇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农村“六大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农村“六大员”优先列入村级后备干部加以培养。县(市、区)每年对优秀的农村“六大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省、设区市适时予以表彰及奖励。具体办法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农村“六大员”教育培训工作。当地政府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培训情况,将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六大员”受聘后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年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可采取部门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以会代训等办法,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六大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农村“六大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六大员”实行业务归口管理。省农业厅归口管理村级种植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农机技术员;省林业厅归口管理村级林业技术员;省水利厅归口管理村级水利技术员;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管理村级渔业技术员;省综治办归口管理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管理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归口管理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省卫生厅归口管理乡村医生;省文化厅归口管理村级文化协管员。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联络沟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区)应建立农村“六大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党委办、政府办、综治办、组织、农办、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水利、渔业、卫生、文化、国土、建设、环保、人口计生、农机、科协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设区市和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对各级农村“六大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农村“六大员”工作开展情况,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奖罚、经费等具体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办作为农村“六大员”的综合协调部门,受同级党委、政府委托,召集联席会议,做好农村“六大员”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和材料汇总。各级农办必须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报告农村“六大员”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农村“六大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农村“六大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定期检查农村“六大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农村“六大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省、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检查培训和津贴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乡镇负责农村“六大员”日常管理工作。在原有三农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级业务管理机构,落实业务主管人员;行政关系隶属乡镇的业务管理机构接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工作上的指导,形成双层管理机制;建立例会制度;建立农村“六大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六大员”业务学习交流活动;办理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十条 村党组织直接领导农村“六大员”开展工作。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站(中心、所)开展农村“六大员”日常工作。建立农村“六大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民代表对农村“六大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村民评议监督制度。村民有权参与对农村“六大员”的选聘、考核工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村“六大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六大员”。将农村“六大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农村“六大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三十二条 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农村“六大员”向村两委和乡镇业务主管人员汇报日常工作。村两委原则上每月向乡镇报告工作。乡镇原则上每季度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农村“六大员”开展工作情况。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将农村“六大员”工作情况,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落实、工作建议等情况向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通报同级农办;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通报同级农办;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并及时通报省农办。各级农办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办和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报告农村“六大员”工作情况。

第七章 津贴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六大员”享受政府津贴补助,并视财力情况不断提高。省、设区市、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六大员”的津贴补助,并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津贴补助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三十四条 津贴发放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直接发放到农村“六大员”个人帐户;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业务部门征求村党组织意见后再给予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六大员”的津贴补助、培训经费、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结合业务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六大员”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乡村医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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