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结合广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含自治区配套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市、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市也要加大对所属重点县建设资金的投入。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在资金安排上除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外,自治区财政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自治区和县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重点县建设的标准和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还需满足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在中央分配的资金补助规模和重点县名额的基础上,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推荐,根据重点县基本条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年度考核评比情况和项目县绩效因素,以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遴选确定重点县名单,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绩效因素包括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愿申报,由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确定重点县名单后,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并共同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合格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依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准的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并拨付资金。
重点县水利部门依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方案》经市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及时组织专家,会同项目县所在地市财政、水利部门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自治区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重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自治区各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和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