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自治区配套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市(县、区)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县级自评和省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自治区对县(市、区)考评,县级自评。中央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自治区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20日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县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县级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