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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县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组织,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产业结合程度,工程建设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以及是否坚持了“民办公助”机制。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市财政局、水利局将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利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市财政局、水利局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考评组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专家和领导构成,考评组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人,分现场实地考评和资料考评两部分。具体分值见“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第九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表1)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是否继续保留重点县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重点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附件区
(1)、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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