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农民用水户协会数量不断增加,水资源使用者自主参与管理水资源的实践表明,政府管理并不总是唯一的或者最好的共有资源管理模式。改进灌溉管理和增加水生产率的有效方法是强化农民和其他用水者对水资源管理和运行的职责,通过农户或用水户的参与,重新有效地分配各种利益集团的责任和权利。于是,在20世纪70年代,很多国家,诸如墨西哥、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塞内加尔、哥伦比亚和马达加斯加,都进行了灌溉管理转权改革,这项改革是将灌溉管理职责从政府部门移交给新成立的用水者协会。
1988年亚行技术援助项目“改进灌溉管理与费用回收”在我国启动,开始在我国几个灌区研究改进灌溉管理和费用征收的办法,在对内蒙古自治区、山东、陕西、四川等地灌区调研的基础上,中外专家提出了吸收灌区农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建议。这也是农民用水户协会第一次引入我国。1995年6月,第一个用水户协会在湖北的漳河三干渠洪庙支渠正式成立。1996年,我国加入“国际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网”。随着水利部对于参与式灌溉管理工作的重视,随着农业灌溉问题在解决“三农”问题中重要性的显现,随着农民自主意识和组织能力的逐步增强,用水户协会这一灌溉管理方式推广的前景非常乐观。
我国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遵循世界银行提出的四条标准:一是建成农民自己的组织,由农民选举、农民管理、农民决策。二是按照水利边界组建,而不按现行的水利边界组建。三是按方量水,按方收取水费。四是水费交纳给供水者,并支付给供水方,供渠系维护使用。这些标准可以保证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组织设计的理念一样,成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一个自治组织,实现用水户在灌溉管理上的充分参与。
我国引入农民用水户协会之后,根据实际又有很多改进,在组建过程中有两个特点。
一是在行政力量推动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是随着世界银行在中国进行灌溉基础设施援助进入中国的。世界银行在各项目区援建工程的后续管理上,都明确提出了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要求,作为援建资金到位的条件之一。这促使各地项目受援单位必须开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的试点。各地在试点中,一般遵循行政力量推动的路径:由灌区会同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参与式灌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由试点村所在的乡镇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水管部门、乡镇政府共同组成工作组,进村开展试点。
二是大多数以村为范围组建。目前,我国多数协会是按照村边界组建协会而不是按照水文边界组建。这样有利于调动乡村两级组织参与改革,减少改革的阻力,使得乡镇政府这一潜在的改革反对者变成改革的操作者;同时也有利于农民接受协会,在没有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选出村里专门的水管人员,落实有关责任,农民无疑是欢迎的。
在现有农民合作能力的基础上,要使农民用水户协会变成真正由农民用水户民主选举、自主管理的自治组织,需要投入相当的成本。这对于自身财政状况不佳和工作繁重而又要在短期内看到用水户协会效益的地方政府和专业水管部门来说,就只有简化工作步骤,靠“领导重视”和“集中时间组建”等强力推进方式。以这种方式推进就必须照顾各方对新制度的接受能力,同时确保达到新制度运行的基本要求,即搭建起协会的基本组织架构。于是,“以水利渠系为单位组建协会”的要求实际上不受重视,而转以村为单位组建协会。这样的好处是:使协会不脱离乡村两极行政体制,满足乡村两级组织对用水户协会控制和监督的要求;回避按渠系组建协会所要求的村与村合作的难度,直接借用村的组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