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以及水利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投入力度,加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步伐。
根据水利部《关于全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2009]573号)的要求,拟组织编制《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名称
全国规划名称为《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省级规划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
二、规划原则和要求
1、重点突出农业和粮食主产区,同时兼顾非主产区。规划要重点突出农业和粮食主产省区,特别是要突出入选《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800个粮食生产重点县(这些县的中型灌区要专门标示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2、避免重复。每个中型灌区只能用一个名称在规划中填列一次。对已经纳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灌区,不准再纳入本规划,也不准将大型灌区拆分成部分灌域纳入本规划。
3、坚持先易后难。各地要将投资省、见效快、改造易的中型灌区优先列入本规划。
4、坚持实事求是。对中型灌区的现状、节水改造的有关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和工程量等,各地要据实填写和合理测算。
5、坚持建管并重。在对中型灌区工程设施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同时,各地要大力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为用水户服务的意识,积极推进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要明确工程建后管护机构,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加强工程建后管护;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灌溉供水水价,规范水费收取,积极建立灌区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规划范围及水平年
规划的范围为设计或有效灌溉面积5-30万亩的重点中型灌区以及灌溉面积1-5万亩的一般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内容主要是水源及渠首工程、干支渠道工程、干支渠系建筑物工程、量水设施及信息系统、工程管护设施等。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0年,水平年为2015年,展望到2020年。
四、费用(投资)估算
各地要合理测算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费用(投资)。针对不同灌溉面积的中型灌区,其总费用(总投资)规模按照下述标准控制:
1、灌溉面积20-30万亩的,总费用(总投资)一般不超过8000万元;
2、灌溉面积10-20万亩的,总费用(总投资)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
3、灌溉面积5-10万亩的,总费用(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500万元。
4、灌溉面积3-5万亩的,总费用(总投资)一般不超过1800万元;
5、灌溉面积1-3万亩的,总费用(总投资)一般不超过1200万元。
五、规划灌区处数
1、重点中型灌区(5-30万亩):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十二五”期间每年可纳入4-5处中型灌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每年可纳入2-3处中型灌区。
2、一般中型灌区(1-5万亩):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十二五”期间每年可纳入10-15处中型灌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每年可纳入5-10处中型灌区。
六、规划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按照《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详见附件)的内容要求,编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并按时报送水利部农发办,由水利部农发办汇总完成《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
计划单列市不单独编报规划,其中型灌区纳入所在省规划中。
七、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1份(文字为Word格式,表格为Excel格式,总篇幅要适当)报送水利部农发办(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此项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安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抓紧开展有关工作,认真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并提交成果。
本通知附件及表格可从中型灌区信息网站、节水灌溉网站下载,网址分别为http://www.zxgq.org.cn、http://www.jsgg.com.cn。
联系人:阎存立、李召祥
邮编及地址:100054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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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2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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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