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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与思考
  东北农业大学     王勇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4/13    

一、农机作业合作社是促进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组织载体

高度的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明确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部署。实践证明,推进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农业机械化能够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社会化、产业化,能够使农业市场经济主体获得规模经济。而促进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加速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达7.19亿千瓦,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8%,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总数达3500万个,农机合作社、农机股份公司、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不断涌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2003年,黑龙江省决定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建立农机作业合作社。在生产中,合作社打破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坚持统一整地、统一购进化肥等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田管、统一收获、统一销售、按股分红的“六统一分”管理制度。合作社把耕作中各种生产资料的投资计入成本,秋后卖粮一并扣除,收益部分按股分红。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各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全省共组建了440个农机作业合作社。

实践中,农机作业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优化了耕作层的土壤团粒结构,提高了抗旱抗涝能力,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我国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建设,始终坚持实施机械深松技术,解决我国土壤板结、犁底层厚硬的问题。这是我国多数旱作农业区解决水资源利用不合理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近年来,农机作业合作社通过深松作业建立土壤水库,改善了耕作环境,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例如,黑龙江省兰西县多年来由于农机化水平低,造成耕层变浅,土壤板结严重,粮食单产在低水平上徘徊。2005年该县大力发展农机事业以后,农机耕作队对所有的耕地全部进行了深松和深翻,使土壤耕层由原来的不足18厘米加深到了30厘米以上,部分地块深松深度达到了35-40厘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机作业合作社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第二,推进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经营。农机作业合作社以新式装备为载体,实施了多项农艺新技术,改变了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手段。目前,作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标准化作业面积已经达到了800万亩。北安市海星镇兴旺村农机合作社,采用标准化作业种植大豆16773亩,并建立了一个2700亩的大豆标准化作业示范区,预计亩产可达400斤以上,增产可达13.5万斤,增加收入13.5万元。讷河市农机作业合作社实行大豆连片种植、标准化作业,使大豆亩产比全省平均高出30公斤以上,增产幅度达20%以上;并且经过收购部门测定,农机作业合作社种植的大豆含油率平均比普通品种高2-3个百分点,每公斤市场销售价提高了0.05-0.1元。据该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计,由于农机作业合作社推行标准化作业,粮食增产10-20%;全省农机作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面积达到了200万亩,最大连片地块达到了1万亩;土地流转耕地达到了100万亩;全省农机作业合作社促进了4.5万劳动力转移。

第三,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建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主要的是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2005年底,黑龙江省256个合作社平均亩增产10-15%,共增产粮食5075万公斤,增效1亿元;合作社的大型机车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作业,节约生产成本达6750万元;年劳动力转移创收达到了2.5亿元。目前,该省农机作业合作社今年创造的总效益达到了4.175亿元,试点村平均年人均增收670元。

第四,农机作业合作社成为了内联社员、外接国家支农政策的有效中介。农业部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范围已由2004年的16个省份的66个产粮大县增加到全国的1126个县。2006年,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带动下,全国有70%的省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农机补贴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达11亿元,比上年增长33%,带动农民和基层农机服务组织投入45亿元,全国共补贴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机具30多万台。而补贴的重点对象就是农机作业合作社,结果是提高了农机带耕作业的组织化程度。

二、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 农民自筹资金快速增长

试点初期省政府是投资主体,现在逐渐发展成为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体。试点工作开展四年来,各级政府、村集体和农民都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累计投入资金5.4894亿元,其中:省级投入2.639亿元(其中:2003年1800万元,2004年4950万元,2005年1.04亿元,2006年9240万元),占总投资的48%;各试点县、乡、村、户投入2.8504亿元(其中:2003年550万元,2004年4879万元,2005年1.0568亿元,2006年1.2507亿元),占总投资的52%。2005年以后,在政府投入的示范引导下,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机械化的积极性。许多农机大户纷纷出资入股兴办农机作业合作社。农民自筹资金数量由2004年的4879万元,猛增到2006年的1亿多元,增加了1倍多。投资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以农民大户为主的投入明显增加,加快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极大地提高了试点普及速度,虽然每年省级投资只在上年基础上翻了一翻,但新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的数量却以3-4倍的数量增长,这为今后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二)组建形式多样化 建设模式不断创新

四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组建形式,由2003年单一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发展到目前的6种股份构成的建设模式,但在管理上均实行统一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是全体村民入股模式。村民按亩入股,村集体建设场库棚折算股份,村民推选股东代表并成立管理机构,形成股份合作制合作社,此种模式目前发展到91个。二是村集体与大户合作模式。村集体建设场库棚折算股份,大户出资购置农业机械,按股份构成组成管理机构并行使相应权力和义务,此种模式目前发展到81个。三是大户联合模式。多个大户自发形成联合体投资建设,按各户投资分别划分股份并组成管理机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模式目前发展到253个。四是大户独资模式。由一个大户独立投资建设,并出任董事长,聘用管理人员和机手进行运营,此种模式目前发展到9个。五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模式。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为其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和耕地服务,此种模式目前建设了3个。六是社会投资模式。由非涉农企业出资建设,聘用管理人员和机手,为项目村及周边村屯农业生产提供带耕服务,此种模式目前建设了3个。组建形式的多样化,使农机作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

(三)作业范围广,由单一大豆主产区扩展到杂粮、畜牧和水稻产区

我们在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始终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凡是”,即:凡是与垦区相邻的村不建,凡是与已组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相邻的村不建,凡是山区不建,凡是地方政府和农民不积极的不建,最大限度地使农机作业合作社有向外延伸的作业空间,以达到机车满负荷作业。目前,全省的农机作业合作社已由2003年的4个县18个村,发展到现在的57个县(市)440个村。而且已由2003和2004年单一的以大豆主产区为主,转向杂粮、牧业、水稻主产区。目前,杂粮产区有154个农机作业合作社,牧业产区有11个农机作业合作社,水稻产区有1个农机作业合作社,占农机作业合作社总数的37.5%。

(四)管理制度趋于完善,合作社自身运营效益较好

在管理上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驾驶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每年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很好地执行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了成本核算。机务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农机作业合作社做到了车有库、具有棚、有办公室、有修理间,农机装备保养达标。运营效益较好,农机作业合作社累计作业量达到1000万标亩,作业总收入1.2亿元,纯利润达1560万元。

(五)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为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农机作业为纽带,改善土地条件,引导农民连片种植,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是市县政府加大了对农机作业合作社建设的投入。哈尔滨市、大庆市政府逐年增加对农机作业合作社的投入,引导扶持农民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其中:哈尔滨市由2004年以前每年对农机投入2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500万元;大庆市由2004年以前的每年10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400万元,并按照市、县、农民3:3:4的比例共筹资4400万元,组建了42个农机作业合作社;二是各级政府积极组织连片耕作。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以来,各地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机作业合作社的连片作业问题,特别是挂职的农机副县长,更是把连片整地、连片种植作为农机作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问题来抓。同时,部分县市还出台了一些鼓励连片作业的政策,如:五大连池市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3000亩连片地块,每个村建立一个1000亩连片地块,达到千亩的连片地块每亩补贴10元,极大的调动了农民连片作业的积极性。三是积极协调农机作业合作社与各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农机作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机作业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古典经济学家将制度因素视为“外生变量”。制度经济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将制度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甚至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考察。农业经济实践说明,在正式制度失效的地方,有效的农业经济组织是促进农业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这也有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从中获益。

世界农业合作社运动史说明,农民参加农业合作社有助于他们增加经济效益,提高素质,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围绕当地产业需求,为广大农户与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服务,有的还起到了统一品牌、调控价格和调节利益的作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帮助农民共享农业产业链条的平均利润,又有助于引导农民构建合作出效益的价值观体系。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能够成为政府在农业国际化环境下实施农业政策的有效载体。

作为农村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困境,严重影响了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概括而言,目前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存在以下困境。

一是相关人员素质提高的难度大。农机作业合作社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关键的就是要有好的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是,一些农机作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低,经营理念落后,使农机作业合作社无法按照现代企业的方式正常运营;驾驶操作人员水平低,有高超技能的驾驶员较少,对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用机械使用和维护技术掌握不够全面。

二是非规模种植加大了大型农机具作业的难度。由于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不高,没有做到连片种植,结果是给一些大型农业机械规模化作业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农机作业合作社经济效益不高,作业量低。同时,在经营上还有停留在集体机队的基础上,实行的是平均主义,没有合理的奖惩机制,出现了吃大锅饭的现象。另外,由于目前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农业市场化发展滞缓,造成了农民对农村合作社的需求严重不足,从而制约了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蚕食了农民的部分应得利益,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

三是一些地方的农机主管部门的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个别县、乡政府在思想上只有争项目决心,没有实施项目的办法。在不具备条件的村强行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其后果是农业合作社精神被曲解,甚至会出现机具被变卖,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

四、促进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农机作业合作社人员的素质

要通过培训,使农机作业合作社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成为新型合作社的领导者;使驾驶员懂技术、会保养,有较高的农机田间操作技术。可以对现有的农机作业合作社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各县要重点培训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将由省里统一发给合格证。农机作业合作社的从业人员要实行合格证准入制度。

2.要制定和实施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增加农机作业合作社的经济效益

要把国家的一些惠农政策,优先向实行连片种植的农户倾斜,逐步扩大连片作业面积。要在不违背土地承包原则的基础上,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租赁或者是农民拿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农机合作社联营等方式,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统一种植,连片作业,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劳动力转移,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在连片秋整地工作中各地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并对连片整地的农户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

3.以规范促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机作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

要吸取过去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经验教训,理顺合作社内部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完善运行机制,以促进农机作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重点是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全程服务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等内部运行机制。

4.进一步优化农机合作社的布局

一是在大豆主产区,要以深松整地和收获机械为主,不考虑大型播种机械的配备。二是在杂粮产区,配备深松整地机械,探索玉米机械收获机械化。三是在畜牧业地区,配备深松整地和青贮收获机械,大力推行青贮玉米种、管、收、售一体化的模式。四是在水稻主产区,重点推行水稻插秧机械化,以组建水稻农机协会为主,逐步探索水稻全程机械化。

5.强化政府支持行为,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机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

世界合作社运动史表明,合作社要保证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必须指出,政府支持必须适当、适度,否则会阻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经济、法律、文教等方面。

经济上,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拨农机合作社发展专项农贷资金以及允许合作社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等手段予以支持。特别是供销社系统,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存量资产潜力大以及国家优惠政策多等优势,把发展农机合作社作为实现自我发展的一次历史性机遇,通过落实国家农业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有效支持。

文化教育方面,要加大对合作社文化教育事业投资、人才配备力度,以此弘扬“合作社文化”。

法律上,要监督现有农机作业合作社的行为,使其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框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继续深入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以促进法为指导,加快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出台《农机质量调查办法》、《农机维修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颁规章,以此促进黑龙江省农机作业合作社的长足发展,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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