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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18    

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定于2010年4月至8月,在长江、黄河2个流域委和辽宁、江苏、河南、湖北、重庆、广西、陕西、青海等8个省份的部分县(市)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普查试点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利普查试点的有关要求。水利普查试点工作,是普查准备阶段的重要环节,是完善普查方案、改进普查方法、确保普查成功的重要手段。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水利普查试点各项任务,为本地区正式开展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紧落实普查试点县(市)名单。各试点省份要按照国家开展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研究提出拟选试点县(市)名单,每个省份推荐8个试点县(市)和2个备选试点县,试点县(市)所涉及的地市不能超过3个。拟选试点县(市)要简要说明其自然、社会经济和水利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推荐理由(格式见附件)。试点县(市)名单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水利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尽快成立普查组织机构。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水规计[2010]034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做好部门沟通协调,提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水利普查试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办公室要选派得力干部,专职从事这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力争在3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应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试点工作内容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逐级报送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各试点流域和试点省要于3月底前完成相应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报送至水利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提前做好试点地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遴选。试点县(市)名单经水利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根据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遴选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选,为普查员培训、聘用工作做准备。

六、全面启动普查试点宣传动员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紧紧围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的内容、方法以及试点时间安排、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组织开展试点宣传工作,以取得试点区域内广大普查对象对试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一个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社会关心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宣传,使参加试点的广大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感,认识工作重要性,全力投入试点工作,以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任务。

联系人:罗志东

电  话:010-63202788

传  真:010-63202787

邮  箱:slpc2010@mwr.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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