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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受益户共有制”改革探索与实践
  湖北省宜都市水利局     曹光荣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5/13    

摘要: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失修和无人管理的现状,湖北省宜都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受益户共有制”。这种改革形式实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统一,触发了农民自发投工投资的积极性,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起了长效机制,提高了工程效益,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农民支持拥护,在当地取得明显效果。

湖北省宜都市在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普遍失修和无人管理的实际,探索出一种新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即“受益户共有制”。这种改革模式于2004年4月开始调研,10月提出完整思路,经过政策、法律论证后,于11月开始试点。2005年3月宜都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都政发〔2005〕16号)形式出台成为规范性文件,开始在全市推广实施。到2007年6月,全市应改革的116个村,有114个村开展改革,占应改革村数的98.3%。共改革小型水利设施10687处,其中,堰塘8500口、河垱(坝)658处、泵站94处,渠道1435条(488.6公里)。已改革的工程占全市小型水利设施总数的81.4%,改革面涉及7.5334万户,受益的灌溉面积达到10.4528万亩,占全市水田总面积的88.7%。

由于这种改革社会效果明显,湖北省内有些县市(如枝江市)已在推广应用,湖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几次实地调研,并将其成果应用于“民办公助”和“农业开发”项目建设管理中,中央电视台在2006年3月25日新闻联播节目中进行了报导。为全面了解这种改革模式,笔者作为这次改的直接参与者,对“受益户共有制”的涵义、特点、改革程序、社会效果及局限性进行了剖析,以供水利管理工作者参考。

一、“受益户共有制”的涵义及特点

“受益户共有制”是把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受益农户挂钩,对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将一定期限使用权划归受益农户,受益群体以每个成员的受益面积(人数或受益程度)为基础确定其共有份额,工程经营管理由受益群体自主决定,并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水利工程权属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受益户共有制”与农村现行的“集体所有制”相比,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多个成员共同对同一水利工程享有一定权利。但“受益户共有制”有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的自身特点:

1.只有受益农户具有使用权。水利工程实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的前提是使用权应与受益农户挂钩。水利工程使用权人必须是工程受益人。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以其户口所在的行政区域为依据确定的,他们的居住地不一定在水利工程的受益区内,所以不一定是受益人。

2.使用权有明确份额。受益农户享有的使用权份额是明确具体的。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制水利工程没有具体量化份额。

3.受益群体对水利工程享有的自主权扩大。受益群体取得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后,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范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获取养殖、种植、供水等多项收益,其受益程度不再局限在单一用水方面。而集体所有制水利工程的受益农户只有用水权,其它收益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权利义务主体一致。实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后,受益群体既享有使用、收益权利,同时也承担对工程维护、整修、管理义务,权利和义务主体具有一致性。而集体所有制水利工程,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受益的只是其中少数成员,义务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承担,权利义务主体不一致。

“受益户共有制”与土地、山林经营权到户有相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土地、山林可以分割到单家独户经营,而水利工程要保持整体形态,不能分割,工程只能以“共有制”形式将份额划分到户,这是水利工程自身特殊性决定的。

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程序

“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程序分为六步:

1.确定范围。小型水利工程在进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之前,必须确定工程具体范围,具体包括工程占地面积、水面面积、周边界线的地理位置、工程所含附属物(如耕地、林地等)。在确定范围过程中,工程周边相邻农户(或其它业主)应签名,以示界线无争议。有争议的,先解决争议,再进行改革。

2.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公示。即公示拟定改革的水利工程名称,所属受益农户及其受益农田面积(或其它受益项目),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要求达到两个目的:第一,通过这个程序来保证工程的受益对象准确,受益面积(或其它受益项目)无误,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更正。第二,通过这个程序做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受益范围内农户因种植品种调整或有新水源,不需要或不愿意参与这个受益群体的,应当允许;受益范围以外农户通过工程措施能实现受益,并愿意加入这个受益群体的,也应当允许。

3.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农户签订《水利工程使用权变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的具体名称、位置和范围;受益农户户主姓名、面积;合同期限;权属变更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水利工程使用权变更合同》有两个必要条件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第一,合同期限要与农田承包期同步(三十年)。以便农田承包合同期满需变更承包者时,与农田配套的水利工程权属也可随着变更,不与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第二,以农田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不能改变其灌溉功能,以保证农田有配套的水利工程。

4.推荐产生受益农户代表(即使用权人代表)。代表由全体受益农户协商推荐,从受益农户中产生,负责处理水利工程管理事务,对外签订工程管理合同等。

5.核发相关权属证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1号文件规定,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宜都市在实践中考虑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持久的,有些产业对水利工程依赖程度可能变化,确定核发《水利工程权属证》(便于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在证内选择填写)。

在核发《水利工程权属证》同时,对水利工程附属的土地、林地等,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核发证件机关核发相应权属证件,以保持水利工程权属完整性。

6.订立《工程管理合同》。“受益户共有制”水利工程受益农户不可能全部参与经营管理,必须确定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协商或者公开竞标确定。管理合同按水利工程收益情况分为两类:有收益的,订立承包、租赁等形式的合同;无收益的,由使用权人出资,委托管理人管理,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三、“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的社会效果

“受益户共有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后,得到了农民支持和拥护,第一批试点涉及991处堰塘,11892个受益农户,没有一户不同意。王家畈乡樟桂岭村2组村民李辉全说:“政府无偿把水利工程使用权划归给受益农民,既有利于水利工程管理,又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改革后的堰塘管理状况也发生明显变化,下雨有人穿着蓑衣、戴着斗笠、手拿锄头管水,再看不到“堰闸无人关,堰水任意流”现象。从全市整体情况看,“受益户共有制”改革显现出五方面社会效果:

1.调动了农民投工、投资积极性。宜都市在“受益户共有制”改革之前的2003年,市政府曾拿钱用“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农民整治堰塘,结果这一年全市只整治了3口堰塘,整治数量不多的原因是劳动力难组织。2005年实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后,市政府又决定拿20万元补助整治堰塘的材料费,农民闻风而动,基层干部反映农民积极性来了“刹不住车”,担心政府拿不出这么多补助资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划归农户后,农民知道自己的工程管好了,不仅自己有水灌田,有条件的还可获得其它收益,因此农民愿意投工投资对水利工程进行整修。如松木坪镇徐家湾村六组村民刘兴国家门口有一口堰塘,因年久失修,成了“菜篮堰”。使用权划归到受益的四个农户后,老刘说,我的田最多,自己的事该自己干。老刘购回水泥2吨,红砖4000块,投工40个,投资1800元,堵住了漏水。到2006年2月,全市农民自发整治堰塘已达到252处,渠道26000多米,累计投工10.08万个,总投资已达230多万元。这是改革前从未出现的现象。

2.增强了农民管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感。改革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村集体所有、农户用水,谁都不管水,最终导致干旱需水时没有水。改革后,农民知道水利工程是自己的,若再无水灌溉,责任在自己,汛期中若冲毁了他人的地,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增强了管好水利工程的责任。松木坪镇江家湾村五组排路口大堰,溢洪道淤塞,外坡垮塌。改革前产权属村,虽然13户都受益,但因产权是集体的,受益户无一人愿意投资投劳进行整修。而村委会又拿不出资金来维修,隐患一直未消除。改革后,13个受益户主动提出对堰塘进行整治,协商按60元/亩出资,对大堰进行整治,7天时间就完成了整治任务,消除了安全隐患。

3.提高了综合效益。“受益户共有制”水利工程的效益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灌溉效益提高。改革改变了过去工程无人管现象,平时堰塘蓄满了水,灌溉保证率明显提高。2005年6月,全市遇上少有干旱,未改革堰塘干裂了口,禾苗旱得卷了叶。而改革后的地区,灾情明显减弱。如姚家店乡黄莲头村1组吴泽云管理的曹家大堰,旱灾过后还存2500方水。第二,多种经营效益提高。改革前,灌溉用水者和养殖用水者之间没有共同利益约束,即使能养殖的水利工程也不能正常养殖,效益发挥不出来。改革后,共同利益促使双方能够和谐地配合。综合效益得到提高,如姚家店乡黄莲头村1组村民曹发兵管理的堰塘,2005年渔业收入达5000多元。

4.完善了现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过去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改革模式,解决了能够养殖、种植等有创收条件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但所占比重较小,宜都市只占工程总数的5%。“受益户共有制”改革使剩下的那些收益微小或无收益工程有了管理主人,解决了现行管理方式难于解决的水利工程管理问题。

5.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筹工建立起了长效机制。近几年,各级政府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力度。“民办公助”、“农业开发”“以奖代补”、“末级渠系建设”等项目已在全面实施。但政府不可能包干全部投资,还需要农民配套建设用工和自筹资金,工程建成后还需要农民自己出工出资管理,这就需要建立有效机制来调动农民积极性,“受益户共有制”正好破解了这道难题。因此,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先进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对项目建设和管理、建后持续良性运行具有长远意义。

总之,“受益户共有制”改革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它实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与土地承包责任制统一,触发了农民自发投资投工的积极性,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农田基本建设筹工建立起了长效机制,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

四、局限性

“受益户共有制”是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是对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形式的探索,也是用科学发展观去研究“三农”问题的成功尝试。其效果已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体现出来,得到了社会认可,得到了群众支持和拥护。

但也要看到,“受益户共有制”存在的条件是受益群体利益一致,共同利益促使群体意见统一。因此,它存在一定局限性:第一,规模较大工程,不宜采取这种改革形式。如跨村跨乡的渠道工程,因其受益对象不明确具体,不能实行“受益户共有制”改革。第二,农民既得利益不直接、短期内不能发挥效益的工程,不宜采用这种改革形式。如防洪工程因其减灾效益难于测算,不适合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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