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财办农[2010]3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遴选与确定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县的遴选和确定。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项目县。
第三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我省重点县的遴选与确定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重点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重点县竞争遴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指标评定、竞争立项
(三)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四)尊重民意、民办公助
(五)统筹安排、兼顾平衡
(六)绩效考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可参与重点县的竞争遴选: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已建农田水利工程发挥效益显著,建成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明晰、管护主体明确、运行机制健全、管理经费到位。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编制了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水利枢纽运行正常;骨干渠系配套率较高,输配水功能健全;水资源条件较好,能满足规划灌溉面积发展需求。
(四)建设项目相对集中。年度建设项目要相对集中连篇、形成规模,能够充分发挥工程整体效益,重点解决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五)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稳定的农田水利设计队伍和相应的设计能力;有指导和承担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丰富经验;有实力较强的施工队伍;有稳定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且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受益区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当地农民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七)当地政府能够全面落实应筹措的地方投入资金,有较强的小农水的资金整合能力,对小农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能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八)通过项目实施,可以达到重点县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
(九)财政部、水利部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粮食主产区、特色优势产业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县(市、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能参与重点县竞争遴选: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二)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在审计、稽查中发现明显问题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三)县(市、区)财政未按要求足额落实县级投入资金,或在县域范围内没有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
(四)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国家项目建设的要求。
(五)绩效考评被取消重点县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采取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立项的方式,公开遴选竞争重点县。
第九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竞争遴选申报通知,将竞争立项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财政直管县直接上报,非财政直管县通过市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上报。
第十条 竞争遴选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县政府(或人大)批文;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总体方案;
(三)县级投入资金承诺材料及资金筹措与资金整合计划;
(四)受益区群众对重点县建设的表决意见;
(五)在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基本情况材料;
(六)近三年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管理、运行情况材料;
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名额、各市(州)重点县申报情况,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市(州)重点县名额分配方案。
因素法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市(州)、重点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重点县基本条件和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对重点县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据市(州)重点县名额分配方案,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备选名单。
第十三条 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备选县,参加全省重点县竞争遴选评审会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评审专家根据《甘肃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遴选竞争立项评分表》和《甘肃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现场陈述评分表》逐县进行专家打分。
评分内容包括对申报资料审核评分和重点县申报代表现场陈述评分两部分,其中专家对申报资料审核评分占70%,重点县申报代表现场陈述评分占30%。专家组成员要求熟悉甘肃省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现状,了解中央及我省相关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专家组由13人组成,省财政厅、水利厅各3人,聘请专家5人。
第十四条 根据综合评分对申报县进行排名,按照1:1.2的比例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领导小组提出重点县名单,由省重点县领导小组按照中央下达指标确定重点县名单。
第十五条 拟确定重点县名单在省级媒体或省财政厅、水利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立项评分表
2、陈述评分表
3、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