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立项机制,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及《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2、建设范围及内容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主要解决“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修建各类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做好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同时,要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并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主要包括:
2.1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2.2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2.3 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
3、原则及条件
竞争立项坚持公正公平、绩效优先,突出重点、兼顾平衡,尊重民意、民办公助,整合资源、完善机制的原则。
3.1 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与竞争立项
3.1.1 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规范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责任主体明确、效益突出、创新与改革意识强。
3.1.2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完成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并经政府或人大审查、审议通过;农田水利技术力量强,县乡两级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3.1.3 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3.1.4 农民群众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性高,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3.1.5 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
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市、区),县域内耕地面积应主要在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较为规范,水价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
3.2 有以下情况的县(市、区)不列入竞争立项范畴
3.2.1 已经被确定为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县(市、区)。
3.2.2 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监督局(监督检查办事处) 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县(市、区)。
3.2.3 未制定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或已制定,但未经县(市、区)人大、政府审议、审查的县(市、区)。
3.2.4 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县(市、区)。
3.3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地方投入资金多、整合力度大、工程效益明显的县(市、区)。
4、申报和确定程序
4.1 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4.2 各市、州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竞争立项的原则及条件,按照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拟定的申报分配名额组织申报。
4.3 经市、州初步确定的重点县,在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连同《县级财政投入承诺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整合方案》、《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决议》等相关资料,报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市、区),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还须包括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内容。
4.4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分配我省的重点县数额,根据得分高低确定重点县入围名单,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入围县(市、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并在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即确定为重点县,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4.5 重点县按要求编制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
5、评分办法
重点县项目竞争立项采取专家评分与管理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专家评分40分,管理评分60分)。
5.1 专家评分主要评价以下因素: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及水资源现状、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工程建设与管理、资金筹措、预期效益、资金整合、保障措施等(专家评分表见附件1)。
5.2 管理评分主要评价以下因素:组织领导、资金投入、考评业绩、群众参与、农建绩效、运行管护以及政策倾斜等(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
6、竞争立项组织
6.1 合规性审查。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有关要求,对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不完整齐全的,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参与下一阶段评分。
6.2 专家评分。由省财政厅、水利厅邀请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分委员会并指定一名主持评审工作的主任委员,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分。专家评分值取每位专家单独评分的算术平均。项目申报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各1人,以及建设方案编制单位人员(5人以下)参加专家评审,并汇报方案内容(限15分钟)、回答专家提问。
6.3 管理评分。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3~5名管理人员,组成管理评审委员会和指定一名主持评审工作的主任委员,对申报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分。管理评分值取每位专家单独评分的算术平均。项目申报单位领导及财政、水利等部门负责同志可组成陈述组(包括主陈述人在内的成员不得超过4人)参加评审,并在评审前进行综合演讲陈述(限10分钟)和现场答辩。
6.4 专家评分与管理评分之和即为申报单位最终得分。
7、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专家评分表
附件 2: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管理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