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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水务厅以琼财农[2010]1229号联合印发
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2010年7月23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市县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对县考评。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奖优罚劣。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考评结果与重点县的选定及其资金额度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务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县级农田水利工程规划、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县级以上审计部门、评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评审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共同组织,分组实施。

省财政厅、水务厅:负责研究制定省级绩效考评办法实施细则;统一组织实施对重点县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市县绩效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配合财政部、水利部做好对我省重点县的绩效考评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重点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市县进行绩效考评;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上报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对投资大,工程技术性强等项目的绩效考评,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参与,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把它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各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省财政厅、水务厅采取实地考评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本省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水务厅以及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自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将在省级媒体或财政厅、水务厅网上对我省重点县建设的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的选定及其资金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监察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市县,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县级财政资金未足额到位、经核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重点县,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权,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县,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适当增加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的重点县,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适当减少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减少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补足,以保证完成三年规划中原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十五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建设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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