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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水务厅以琼财农[2010]1228号联合印发
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23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年度具体建设内容按照小农水专项工程立项指南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或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八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申报主体向市县级财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对象的基本资料和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工投劳)方案、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二)市县财政部门、水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文件和材料,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申报。

(三)省财政厅、水务厅组织专家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统一建立项目数据库。财政部、水利部下达资金控制指标后,省财政厅会同水务厅从项目数据库中优选项目,等额编制省级申报项目,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四)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务厅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市县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下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权限;财政部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申请文件和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结论,拨付项目中央资金,同时预拨省级配套资金。

第九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本市县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代建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财政、水务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三章  资金投入和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投入、鼓励农户投工投劳,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要设立小农水补助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不断扩大规模。省级财政至少要按1:1比例与中央配套投入;市县财政至少要按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10%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高标准菜田建设,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的;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着力改善贫困地区农民口粮田灌排条件。

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等;“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县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市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务厅根据小农水补助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³/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³/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补助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省财政厅、水务厅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七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省水务厅可向财政厅申请,从省级财政小农水补助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规划编制、论证审查、管理培训、检查验收、奖励各市县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成绩突出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信息发布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可从中央及市县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

省级、市县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均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护

第十八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申报主体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的管护。若项目申报主体无能力组织项目实施的,可同当地水务部门签署项目代建协议和明确投工投劳方案,在项目法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要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在合理的工期内,要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补助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实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卡》(详见附件1),上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完成的项目建卡管理,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市县级财政、水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做好农民投工投劳登记(格式详见附件2),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且每月10日前向省水务厅报送工程进度情况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水务厅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报送上年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对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在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并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07]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卡

        2. 海南省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投劳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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