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重点县水利(水务)局:
我省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0年度实施方案、第二批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已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查。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湘水办〔2008〕27号)(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细则》)等规定,现就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招标方式、范围和分标方案
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范围为已批准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并已落实资金的项目。
为便于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按时完成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各重点县原则上以下达的县年度实施计划为一个标,不得分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法人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招标的组织形式。即:各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
总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细则》执行,不设标底。
评标办法:建议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并按不设标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
四、招标公告按法定程序在网上发布。除在国家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外,还须同步在湖南水利网发布。
招标文件发售期间,除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五、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投标形式,均须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围标、串标。
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否则,将追究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纵招标投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招标代理机构在三年内禁止代理省内小农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六、投标人资质必须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严禁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施工企业的投标、中标或施工资格。
八、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部人员和中标后现场实际的管理人员必须一致,且必须是本投标人或 中标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实施中确需更换,须报建设项目法人同意并备案。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
九、施工企业中标后,严禁转包或分包。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
十、各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办理招标备案书;招标完成后应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备案单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已中标施工企业因前述七、八、九款原因取消该施工企业中标标段施工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施工企业承担。
十二、第一批重点县的招标工作须在10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重点县须在10月底前完成。
十三、各重点县要确保在2011年3月前如质如量完成施工任务。3月20日前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县级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