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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质量检验监管的通知
冀水农(2008)16号
  河北省水利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8/3/20    

各设区市、扩权县水务(水利)局: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从调查和检测情况看,有些材料设备存在着质量问题,例如,有些生产厂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中使用再生料、替代料,不仅降低了材料设备质量,而且含有毒有害物质,性能指标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规范的价格竞争行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省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1、凡在我省境内修建农村水利工程项目所用的材料设备,都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农村水利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2、各市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中,要选用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产品, 投标企业或经销机构应提供与建设内容相符合的最新的“材料与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凡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参与招投标。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标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不定时抽查,发现生产或经销的材料设备与送检的质量不一致,且存有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的,要取消其中标资格,严禁质量不合格或有毒有害的材料设备进入建设环节。

3、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对中标的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对投资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抽检。凡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通知供货商,限期更换合格产品,不能更换的,取消供货资格,并进行通报;发现建设单位与供货商互相串通、暗箱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报送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逐步将产品认证作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的必备条件。进行产品认证的,应当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

5、各有关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省节水灌溉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受省水利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农村水利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测工作。被检测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碍。

该通知已通过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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