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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
2010年9月7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9/9    

今年以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为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连续3年在全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年”活动,兴起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潮,变大灾为大治,化水害为水利,造福百姓,促进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大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直接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直接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

江西是农业大省,也是洪涝灾害多发省份。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我省具有特殊重大的意义。今年我省遭遇特大洪涝灾害,降雨之强、流量之大、险情之多、灾情之重历史罕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广大军民顽强拼搏,我们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灾害造成的损失,夺取了防汛抗洪斗争的重大胜利。同时,必须清醒认识,这次特大洪涝灾害一方面给我省农田水利设施造成的损毁是严重的,必须尽快修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省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抗灾能力不强等问题,尤其中小河流、小型水库、万亩以上小型圩堤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圩堤防洪标准不高、抗洪能力不强,亟待进一步加强。因此,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既是迅速修复水毁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扎实推进灾后重建的迫切要求,也是进一步整治国土,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美好家园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今冬明春全面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近期抓紧修复保障当前城乡居民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毁水利设施。

2、今年出险的圩堤一年内完成除险加固并恢复到原有防洪标准,万亩以上圩堤两年内达到设计标准,提高县级城市防洪标准。

3、今年年底前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两年内完成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和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应急队伍。

4、进一步提高农田防汛抗旱排涝标准,农村渠系、田间工程两年内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14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94万亩。

(二)建设任务

1、修复水毁工程。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损毁情况调查,今年9月中旬制定并下达全省灾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对决口圩堤实施复堤堵口,对出险的水库、圩堤实施除险加固,对损毁的渠道、陂坝和排灌泵站进行全面修复。

2、加固河湖圩堤。重点加快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五个单项、第六个单项建设,抓紧实施唱凯、中潢等160余座万亩以上圩堤的加固整治,加快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加快鄱阳湖区康山等4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3、整治病险水库。在重点抓紧实施列入国家规划内的666座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启动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初步建立水库水情雨情监测系统,完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4、维修小型设施。重点抓好小陂坝、小塘堰、小机井、小泵站、小水电站、小流域、小渠道等农村“七小”水利工程维修加固,新建一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各地应根据上述建设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精心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重点修复、整治和维修、加固一批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工程。

三、强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和政策扶持

(一)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稳定增长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投入的同时,坚持水利建设分级负担原则,划分事权,明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水利投入增长幅度在较长时间内高于当年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二)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10年至2011年,全省通过争取中央支持、整合涉农有关资金、加大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依法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市场融资等渠道,筹集120亿元以上资金,用于灾后农田水利建设,具体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筹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三)依法开征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在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向受益工商企业等单位和住户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四)制定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土地优惠政策。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堤防加固整治、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加固等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优先予以保障。从2010年7月1日起,市县两级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适当向农田水利建设倾斜。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征转用指标。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与市县乡三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后,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当地水利建设。具体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四、落实水利建设管理各项措施

(一)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制定河道湖泊岸线规划,严格涉河项目建设审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实行定船、定量、定时、定点和定功率采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严禁围垦河道湖泊。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的建筑物,限期进行清理和拆除。

(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尽快落实重点水库、堤防、泵站、灌区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等经费,确保工程安全有效运行。加快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用或划拨土地的依法确权发证工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依法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以加强水利工程的管护,减少矛盾与纠纷。

(三)建立堤防安全管理员制度。在继续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员制度的同时,建立堤防安全管理员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水管单位的目标考核,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及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县两级财政也要根据当地水利建设规模,安排必需的前期工作经费。

(五)充分发挥乡镇防汛机构的作用。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选配得力人员充实乡镇防汛办公室,尤其要保障乡镇防办汛期有足够的力量从事防汛工作。防汛任务重的乡镇要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高效运转。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灾后农田水利建设领导指挥机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的省灾后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市县两级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全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把灾后农田水利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乡、村,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灾后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地水利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水利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强化水利建设考核奖惩。省政府将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组织督查考核组进行不定期督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督查和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另行制定。继续在全省开展“鄱湖杯”水利建设先进单位竞赛活动,并适当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合力。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规划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积极做好水利建设所需土地征用等有关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物价、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工商、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责出发,制定支持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五)努力营造灾后大兴水利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将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要大力宣传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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