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4年4月24日 星期三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本站信息检索可选择“复合搜索”功能,输入两个关键字(如:北京 节水)找到相关信息,再选择“栏目”或“专题”名称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提高检索效率。    
首页 > 正文
学习认证认可知识,贯彻《认证认可条例》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10/13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我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规范认证认可活动,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认证认可规则的日趋完善,我国认证认可方面的许多工作已经不适应当前认证认可发展的要求。如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认证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同时,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使认证认可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02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始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2002年9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送审稿后,先后四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多次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2003年8月7日,经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复核,上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2003年9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对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将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是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产物。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过程中,产品、服务质量以及管理水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认证认可工作开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国际认证认可制度在不断完善,产品、服务和管理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在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呈现出注重增长质量、注重改善管理、注重可持续发展等新的特点。《认证认可条例》在吸纳国际认证认可活动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建设和认证认可领域的实际情况,围绕如何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的质量,设定了基本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无疑,《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将会进一步增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力,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向质量型、效益型和可持续发展型转变的进程。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推进依法行政看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但是,在开展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直困扰和束缚我们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完整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指示精神方面,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今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更加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认证认可条例》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按照合理、适当、权责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强化了政府对认证认可的宏观监管职能,政府不再直接从事认证认可活动。这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进一步表明我国切实履行了加入WTO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相关领域作出了具体承诺,涉及认证认可领域的承诺主要是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认证认可条例》对“四个统一”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完善了以“四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这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是不多见的,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问题上,态度严肃、行动坚决、措施到位。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为认证认可工作设定了一个新起点。

《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充分体现了我国的认证认可事业走上了一条继往开来、发展创新的健康之路。《认证认可条例》创设的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制度,社会各方面在认证认可工作领域的共同实施的机制,政府监管与从业机构自律相结合的约束方式,以及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都说明《认证认可条例》在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加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对认证认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管、整顿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认可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开创了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认证认可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三)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四)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五)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同时,《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为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六)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同时为能够保证外方投资者所具有的认证能力,还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问题。

(七)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除以上几项基本制度外,《认证认可条例》还就保证认证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有效,保证认证认可机构所从事活动的独立性、完整性,认证认可活动的公开与透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监察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方面明确了报告、询问、举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四项重要制度。

第三部分  认证认可概述、分类及发展历史

要了解《认证认可条例》的内容,首先要从认证认可的概念谈起。

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它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自上个世纪下半叶开始,在工业化国家率先开展起来的一种由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基本利益的活动。

认可指的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工作经历一个多世纪发展之后,逐步从民间自发走向政府利用认证制度来规范认证市场,一些国家的政府为规范本国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决定设立国家认可机构,通过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和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形成了本国的认可制度。而随着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化,国际上也建立起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互认制度。

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等各个方面。

认证通常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认可通常分为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认可。

认证主要分为:

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主要包括:

——以ISO9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国内共颁发ISO9001认证证书13万张;

——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国内共颁发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600多张;

——以GB/T28001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国内共颁发GB/T28001认证证书1400多张;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认证制度,目前以HACCP原理为核心的国际标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正在制定中,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的需要,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即将发布,国内共颁发HACCP认证证书1500多张,通过HACCP官方审核的企业3131家。

另外,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标准化建设,确保农产品、食品流通过程的安全、卫生,根据国家“三绿工程”的要求,我国开展了针对农副产品、食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绿色市场”认证。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性质分,可以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以后,才能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为满足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方面的需求,委托人自愿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范围比较宽泛。国内已经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包括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等。另外,还有一些认证机构自行推行的认证形式,如安全饮品、葡萄酒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

产品认证按认证的目的分,还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EMC认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

服务认证。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我国已经开展了服务认证或类似的服务认证,但是尚未普遍实施。国家认监委正在与有关部门合作,准备逐步推动服务认证工作的开展。

认可主要分为:

认证人员注册。目前经过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注册的各类审核员和检查员有近5万人。

对各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目前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90多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近1500多家。经国家认监委或原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各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253家,经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共2300多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16000多家。

认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经历了民间自发认证、国家法规认证、国际统一认证标准、国际互认4个阶段:

1903年,英国首先出现以英国权威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行了认证并授予风筝标志,从而开创了认证制度的先河。

二战以后,认证得以迅速发展。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部分国家开始推行质量认证,或为保护消费安全推行安全认证。另一方面,各国认识到不同的认证制度对国际贸易将造成技术壁垒,国际组织特别是WTO开始积极推动各国建立一致的认证认可制度,从而也推动了国际认证认可组织的建立和国际互认工作。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开始试点在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领域建立国际认证制度。随着地区经济联合体如北欧自由贸易联盟的出现,区域性互认体系得以建立。

认证认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全面展开,其影响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大,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认证认可工作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国际上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制、法规建设来保证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序有效发展。欧美等国家已经建立了本国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区域性认证制度的建立,区域性认证认可法规逐渐建立起来,特别是欧盟,从立法形式、合格评定模式、认证认可类型、组织形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认证制度和国际互认的要求,促进了国际规范的形成。如20世纪8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都为各国建立本国的合格评定制度及国际互认奠定了基础。考虑到认证认可及其他技术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为各国的合格评定等技术壁垒措施制定了六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遵守国际准则的原则、一致性原则、透明的原则、国际化原则和有限干预原则。

认证认可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商品跨国界自由流动成为发展趋势,为适应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求,合格评定“一站式”服务成为企业界的呼声,即一次合格评定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为此,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合作组织做了大量努力。他们制定了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指南,发展了国际互认安排。目前区域性和国际间的认可合作组织主要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等。这些组织在促进国际互认和国际贸易方面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部分  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发展历史及工作机制

我国的认证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首先从电工产品和电子元器件产品认证开始,逐渐扩大到其它的产品和领域。当前认证工作已经涵盖了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卫生注册以及实验室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等多个认证与认可领域。

随着认证认可工作的不断发展,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认证认可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于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的管理,建立起统一的、权威性的认证认可工作体制。

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监委的主要职能包括: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拟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登记的评审和注册,对于认证市场及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协调认证认可方面的国际事务及管理认证收费等。

国家认监委成立3年来,在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认证认可工作:

初步完成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制度体系的建立工作。建立起了以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认证认可工作新体系;

成功组织实施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制度)。按照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四个统一”的原则,从2001年12月起,对19大类132种涉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了内外一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截止目前,共颁发CCC证书13万余张,认证产品的市场覆盖率超过95%。国家认监委目前正组织各地质检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CCC认证产品中的部分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在积极拓展认证工作新领域方面取得了新进展。3年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大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农产品、食品认证、花卉认证、饲料认证、玩具、体育服务等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进程;

加强了认可监管。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该《办法》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了审批和登记制度。同时大力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秩序,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对国内外认证机构认证有效性的调查,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了查处。此外,还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制度并开展了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实验室资源调查,建立了中国实验室资源数据库;

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惯例,对进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厂家实施了进口注册制度,接待了欧美等国家的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检查组对我国近500家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同时在水产品、出口罐头等6类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中推广了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为保证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稳定出口做出了努力;

加强了认证认可科技和标准工作。为了推动认证认可国际标准的转化和实施,成立了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了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开展了认证认可信息化建设;

有效开展了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了我国认证认可的国际影响力。国家认监委先后与2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30个双边或合作备忘录。参加了17个国际和区域组织的认证认可的国际活动,在多个国际组织决策层中担任重要职务。此外,还承办了IEC第66届大会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3年来,国家认监委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认证认可工作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认证认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众利益、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推行认证认可制度,是应对入世挑战,实行“走出去”战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是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认证认可的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为认证认可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和开拓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标志着认证认可事业踏上了新的发展平台。

回顾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认证认可条例》的出台,必将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