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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湖南省副省长徐明华: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2010年10月2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徐明华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10/29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政府表示热烈的祝贺。

下面,我结合贯彻实施《条例》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

《条例》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小型农田水利发展,是全国首部小型农田水利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全面规范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促进我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突出了各级政府建立农田水利新机制、发展农田水利事业的责任,着力解决了影响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水利、改善民生、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对我省农业生产保障能力的高度重视,更加体现了组织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管护的全过程,要以尊重民意为前提,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条例》的颁布,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一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能力。二是要广泛开展宣传。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方式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倡导人民群众关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形成发展农田水利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贯彻执行《条例》

《条例》共24条,对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资金、筹资投劳、设施维护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我国小型农田水利立法方面的空白,为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力度,推动我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科学编制规划。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是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需要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付诸实施,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要创新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筹资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要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要求,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足额按时到位,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同时,加快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多元、稳定增长的投融资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效应,打造投融资平台,积极吸收民间资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整合各类支农涉水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建设适度规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要搞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促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职能部门检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项目竣工检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

三、合力推进《条例》实施

小型农田水利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事关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事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切实承担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责任,要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合力推进《条例》的全面施行。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自觉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放在“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把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按照《条例》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密切跟踪《条例》实施情况,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要形成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各项工作,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小型农田水利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全省上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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