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的确定
末级渠系供水费用的确定是终端水价核算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末级渠系由于大多属于国家出资、农民投劳修建,因此不计算末级渠系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养护工作随工程所处区域而异,一般有渠道清淤、除草、渠顶(坡)养护、渠道破损修补、裂缝处理、涵闸的维修养护、计量设施的维护等。根据调查情况并进行分析,确定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有以下2种方法。
第1种,按末级渠系固定资产一定比例测算。斗渠及以下的末级渠系有固定资产明细台帐的,其固定资产按帐面值确定。末级渠系供水费用可按末级供水管理组织所管理的斗渠和农渠等末级渠系供水固定资产的3.5%左右确定。无台帐的通过水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估价,建议一般可按15-25元/m综合估价确定,经济贫困地区可按15元/m估价。
第2种,按单方水价格均值测算。大多数省份目前未实现终端水价,末级渠系合理水费通过“一事一议”、招投标等方式制定,农户参与到供水管理当中,末级渠系管理经过几年探索实践趋于合理。末级渠系供水费用一般为3-5分/m3。[4]
3.2 从供水源头到用水户建立农业水费补偿机制
水利为社会提供的是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中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服务对象不能像一般竞争性产品和服务那样能够加以自由选择或排斥(或排斥的成本过高),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形成良性的投入产出关系。虽然水利工程供水从收费中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加上水利工程供水工程大多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不仅具有经济目标,同时具有政治目标,如实现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等,为了保证水管单位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建立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有许多灌区长期亏本运行,工程老化失修,职工收入低,严重影响到灌区的生存和发展。如宝鸡峡灌区单方水供水成本费用为49.3分/m3,而2001年省政府批准的农业水价为17.5分/ m3(含电费、外购水源费),仅占成本的35.5%。
由于水利工程的准公益性,在水价不到位的情况下,其运行维护不仅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受益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设立水价补偿金,专门准备补偿水管单位农业水价不达成本部分,此外,由于干旱缺水水管单位无水可供、农田干旱歉收无法缴纳水费而造成的困难,亦应由财政补贴,以维持各级水管单位最低水平的维护运行。农业水费要建立国家、地方、用水户多层次的合理补偿机制,并合理确定国家、地方、用水户的补偿比例。在政府补贴农业水费方面,河北省邯郸市已迈出了一步。近2年,岳城水库供邯郸市的农业供水水费(水价标准3分/m3)已由邯郸市财政解决。
3.3 推行农业补偿水价,体现以工补农政策
当前,对国家和农业用水户补偿后的农业水费仍达不到成本的供水单位,在水价测算中,通过测算方法适当调整供水成本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分配。在有条件的地区,对用水量大、承受能力强的非农业用水户考虑实施以工补农的水价制定措施。水价制定体现以工补农是公平可行的。农业补偿水费的使用要加强管理,以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1、在水价核算中,通过适当调整测算方法计算供水成本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分配。在水价核算方法上,采用按供水服务成本和按用水户承受能力相结合的方法,在计算出来的供水资产折旧全部或部分由非农业用水户承担,不再分摊给农业用水户,进而提高非农业供水成本,降低农业供水成本。
2、继续维持目前的较低的农业水价,其成本缺口除依靠财政补贴外,不足部分采取提高非农业用水水价来补偿。农业补偿水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PN=K(PC-PZ)×WN/WG (2)
式中:PN为农业补偿水价;PC为农业成本水价;PZ为当前农业执行水价;WN为农业供水量;WG 为非农业供水量,K为修正系数,0< K<1,视非农业供水量与农业供水量的比例及非农业用水户的承受能力而定,通过确定K值,分步实施农业补偿水价。
以某水利供水工程为例,此工程2009年经物价部门成本监审后,农业供水成本0.063元/m3,非农业供水成本0.205元/m3。农业平均年供水量23719万m3,由于水库移民主要安排在农业供水受水区,再加之,受水区的农业水价长期未作调整。2001年国家批复的农业水价0.035元/m3一直没能到位,实际结算水价0.02元/m3。根据国家惠农政策和受水区农民承受能力,在定价中考虑结算水价和定价成本的差即以工补农资金为1019.9万元,按非农业供水量53604万m3分摊,运用公式(2),计算影响非农业供水成本即农业补偿水价为0.019元/m3。由于水利工程为工业供水挤占了农业供水指标,受水区的用水量大且经济承受能力较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缺口考虑采取由非农业用水水费来补偿,即非农业成本水价包括自身成本水价和农业补偿水价两部分内容。经计算,农业补偿水价占非农业测算水价的5%,对非农业用水户的影响较小。水价制定体现以工补农是公平可行的。[5]
在水利供水工程水价按区域定价的地区,对该区域的多个水利供水工程也可以按照公式(2)计算该区域的农业补偿水价水平。
3、农业补偿水费的管理。在实行农业补偿水价之后,对农业补偿水费的管理可设立水价补偿金科目,专门准备补偿供水单位农业水价达不到成本的部分。水管单位要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实行账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不断降低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管理办法。
3.4 落实征收农业水资源费政策,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
水资源费是调整水资源供求关系的重要杠杆,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起重要作用。各地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费标准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按照“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原则,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标准,遏制地下水的超采。
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主要原因:一是水资源费的性质决定了应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与农业税还是有区别的,它是国家资源所有人收益权的体现,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农业用水又是最主要的用水户,应该征收水资源费。二是目前我国农业灌溉用水占农业用水的90%,而灌溉用水普遍管理粗放,利用率低,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有利于筹集农业节水资金,促进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三是考虑农民经济负担问题,设定了征收前提,只有当农业生产出现了超定额用水时才征收水资源费,其目的主要是制止用水浪费,促进农业节水。四是农业用水在许多地方,由地表水改为地下水灌溉,破坏水生态环境。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缓征5年的政策早已到期,2006年开始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健全计量设施等措施,开展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以制约过度开采地下水,并能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及逐步取消了统筹、村提留等收费项目,农业水资源费问题成为当前农村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前些年有关省市制定实施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大多数对农业灌溉用水不收或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也有部分省市征收农业水资源费,但其征收标准远低于工业和生活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农业用水的水资源费分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3种情况进行了规范。[6]
目前,全国有较少省市对农业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如,北京市水资源非常紧张,农业绝大多数使用井水灌溉,已实行对农业超定额用水部分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政策。
3.5 改革计价方式,推行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
按供水经营者向用水户计收水费的不同方式分为单一制水价、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丰枯季节水价和季节浮动水价。这些计价形式,是基于我国水资源短缺、各地降水的时间分布不均和水利工程供用水特点考虑的。改革计价方式的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维持供需水的相对平衡、均衡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全国绝大多数农业灌区采用一部制水价,必须尽快改革水价的计价方式,推行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适当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继续推广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以促进水资源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要尽快制定科学的农业用水定额,为推行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或者浮动水价等科学的计价方式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编写组.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培训讲义[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4-7
[2] 中澳灌溉水价研讨会澳方专家论文集,水利部,2000:1
[3] 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着力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各项工作(财政部农业司副巡视员曹广生在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 郑通汉,王文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研究[M]. 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130-147
[5] 李华.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体现以工补农政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39-40
[6] 郑通汉.中国水危机——制度分析与对策[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3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