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灌区建设和管理理念,努力实现灌区投入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养系统化、面貌园林化、用水科学化、效益最大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灌区,特制定本标准。
1 总则
1.1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改(扩)建灌区。
1.2 灌区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农村水利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道路、林带、供电系统、居民点建设规划相协调,充分体现节水、高效的原则。
1.3 灌区水资源应实行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70(其中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80)。粮食作物的水分生产率不低于1.2kg/m3。
1.4 灌区的建设与改造应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旱、涝、风、沙、碱、渍综合治理。平原灌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实现田园化;丘陵灌区的川地应实现田园化,坡地应实现梯田化。
1.5 灌区的信息化建设应纳入灌区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灌区管理组织,建管并重,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6 有条件的灌区,宜建立保障灌区健康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1.7 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灌区建设
2.1 骨干工程建设
2.1.1 骨干工程指支渠(沟)及其以上渠(沟)和建筑物。灌溉工程指控制面积1万以上或输水1个流量以上的渠道,排水工程指控制面积3万亩以上或排水1个流量以上的沟道。
2.1.2 长江流域与淮河流域灌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75%,黄河与海河流域灌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50%。
2.1.3 灌区骨干渠道流量规模以节水灌溉制度下的设计灌水率和控制灌溉面积确定。
2.1.4 灌溉渠系完善,设计规范、功能良好、外观整洁、标志明晰。渠道达到设计输水能力,渠型规整、边坡稳定、水流平顺。配套建筑物布局合理、工程配套率达到100%。
2.1.5 填方渠道、渗漏严重的渠段,骨干渠道须进行防渗衬砌,干支渠系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85。
2.1.6 骨干排水系统健全,设计排涝能力与当地排涝规划相适应,设计标准一般不低于5年一遇。
2.1.7 灌区应加强池、塘、堰、坝、库、井等调蓄工程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及水资源利用率。
2.2 田间工程建设
2.2.1 灌区田间工程指骨干工程以下固定渠道控制范围内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灌排设施以及平整土地。
2.2.2 斗渠间距宜为400~800m,长度宜为1000~3000m,堤顶宽度一般不小于1m;农渠宜与斗渠垂直布置,间距宜为100~200m,长度宜为400~800m,堤顶宽度一般不小于0.6m。毛渠可根据作物种类和田块大小酌情布设。
2.2.3 排水沟应与同级渠道或生产路平行布置,保持排水畅通,形成一路、一渠、一沟格局。排水标准应与骨干排水标准相协调。
2.2.4 斗、农渠宜进行防渗衬砌,有条件灌区采用管道输水技术,灌(排)渠(沟)达到渠(沟)形规整,面平线直,边坡稳定,水流畅通。
2.2.5 输水、配水、排水、量测水(设施)和交通等建筑物配套齐全。
2.2.6 土地要平整。田块要以道路或较大沟渠为界限形成格田,水田格田面凹凸高差应控制在士3cm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应限制在1:500以内。平原地区相邻田块高差以0.2m-0.3m为宜;丘陵地区的田块高差的设计除了要满足灌排要求外,还要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土利用,相邻田块的高差应小于2m,以0.5m~1.5m为宜。畦田长度不宜超过75m,宽度不宜大于3m。丘陵山区的10~25度坡耕地,建成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
2.2.7 有条件的灌区,应积极采用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
2.3 道路工程
2.3.1 道路建设与灌区渠系规划相结合,与公路村村通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2.3.2 骨干渠道结合检修、防汛排涝要求,进行堤顶硬化,路面宽度3~5米,有条件时,可采用水泥砼路面或沥青砼路面。
2.3.3 田间道路设干道和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路面宽度5~7米,支路路面宽度3~5米,采用水泥砼路面或沥青砼路面,应配套桥、涵和农机进出田地设施。田间道路宜高出地面0.2~0.4m。
2.3.4 管理机构及大型重要工程设施应有专用道路与县乡以上固定公路连接。
2.4 林网工程
沿渠(沟)、道路宜林带进行绿化,绿化率达到90%以上,以保护灌排工程、防风固沙。
2.5 管理设施
2.5.1 灌区管理设施与骨干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必要的管理用房,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2.5.2 管理段(所)要硬化、绿化、美化,构建花园式单位。
2.5.3 测水量水体系完善,计量设施先进、准确、实用。
2.5.4 加强灌区信息化建设,建立水量、水质、雨情、墒情等自动测报和枢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逐步实现灌区管理现代化。
2.5.5 按照运行管理要求,设立必要的、规范的标志标牌。
3 灌区管理
3.1 组织管理
3.1.1 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1.2 骨干工程由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岗位设置和定员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1.3 田间工程由群众组织管理。在政府领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指导下,按渠系或行政区划组建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用水者合作组织,或组建专业群管组织,也可组织用水者参与的专业延伸管理等不同形式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渠渠有主。
3.2 工程管理
3.2.1 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边界,确权发证。工程要设置统一的水利工程标识,建档立卡。进一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3.2.2 骨干工程落实以“定渠段、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定收入、定维修养护经费”为主要内容的“六定”管理责任制,达到岗位、责任、权限、利益的统一。实现渠道与建筑物运行安全、堤顶平整通畅、渠坡干净整洁、堤肩园林化、庭院花园化。
3.2.3 田间工程实现管理人员落实、责任目标落实、管理经费落实。
3.3 用水管理
3.3.1 灌区用水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推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取水)许可制度和水的有偿使用制度。
3.3.2 用水管理应根据灌区的组织管理形式采取分级、分段或分区域管理的办法。要对各用水单位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标准和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3.3.3 大力推广节水的新工艺、新产品。提高供水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节水工作的社会监督体系。
3.4 运营管理
3.4.1 要明确灌区产权与管理责任。骨干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斗渠以下田间工程资产核定后,将产权移交给相应的群管组织。
3.4.2 灌区农业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费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足额计收,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
3.4.3 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涵养生态,发展经济。
4 灌区建设管理验收
4.1 灌区建设管理验收的主要依据:
4.1.1 国家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指标;
4.1.2 骨干及末级渠系工程管理的有关制度及规定。
4.2 灌区建设管理验收的主要内容:
4.2.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现代灌区的建设标准;
4.2.2 检查骨干及末级渠系管理主体是否落实,管护制度是否健全;维护经费是否到位。
4.2.3 检查灌溉、节水及生态效益是否达到现代灌区的标准。
4.3 灌区建设管理验收组织
现代灌区及其示范区,经省辖市水行政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后,由省水行政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合格后发放现代灌区或现代灌区示范区标牌。
本标准解释权归河南省水利厅。